我国目前道路管理体制是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参与,在道路管理上存在两个执法主体是不利于道路交通管理的。在国外都有负责道路管理的公路警察机构,连我国台湾省也有公路警察,台湾省的公路警察隶属于“行政院交通部”在法律上是“内政部警政署”派驻“交通部”的公路交通安全及治安管理机构。我们什么不能成立属于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警察队伍呢?交通部本来就有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在全国各港航机构都有正式属于公安序列的公安机构,前段时间长航公安体制的调整难道不能给公路路政管理提供一点启示吗?建议交通部在各省、市、自治区成立公路警察总队,各地、市、州成立公路警察支队,各县、区成立公路警察大队。这些公路警察机构可在原交通公安处、科、股的基础上组建,同时合并原来的路政、运政、稽征的一部分人员。公路警察的职责就是负责交通行政综合执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发生在公路上和涉及公路管理的刑事、治安案件。原来的路政、运政、稽征可以按照现在准备推行的行政三分原则,负责行政法规的制定,以及交通行政管理的宏观调控、监督、证照的制作发放,公路警察负责现场执法。公路警察可实行双重领导,由交通部门负责人事、经费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以交通部门管理为主。体制上实行条块结合,国道、省道实行属地管理,高速公路实行省厅垂直领导。
这几年国家重视“天保工程”,随着森林公安部门陆续组建,林业执法的力度明显加强,最近林业部开展的“春雷行动”就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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