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以上规定通常即被认为“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规定划定。
我市人大发布的条例规定同《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按照以上范围划定,建筑控制区是否包含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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