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平面交叉道口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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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面交叉道口的法律定义是什么?也就是说,法律上规定,平面交叉道口包括哪几部分?
二、对擅自开设的平交道口,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方不停止怎么办?下达处罚决定书进行罚款,对方不履行罚款,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决定,却不能强制拆除!于是已设置的道口仍然继续违法存在,怎么办?
请各位大侠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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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河 (2008-10-14 10:17:24)

    不能自行拆除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啦~~
  • 心跳 (2008-10-14 11:30:23)

    找装载机两下给它铲了,还能没办法~!
  • lrmqd (2008-10-14 12:45:41)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申请的内容要同《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一致。
    按照公路法规定,对擅自开设的平交道口,《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罚款”,没有“拆除”。
    “责令恢复原状”并非拆除,只是“责令”,没有强制。
  • lrmqd (2008-10-14 12:49:33)

    不需要经过执法程序而直接拆除,这种方式我们也讨论过,觉得可行。但是不能路政执法部门出面办理,可以由养护部门进行“畅通边沟”、”恢复路缘石”等工作。不过这种处理方式容易造成纠纷,形成治安案件,对公路执法形象破坏很大,得不偿失。
  • lrmqd (2008-10-14 12:59:33)

    还有一个问题,铲除哪些东西,也就是存在疑问,平交道口包括哪些设施?
    一、公路两侧没有边沟,对方直接硬化部分公路用地形成道口,有的没有硬化,比如有些加油站。那么怎样恢复原状?怎样拆除?
    二、公路两侧有边沟,对方设置管涵形成道口,有的堵塞边沟形成道口,比如有些企业。那么应当拆除到什么位置?公路用地内?建筑控制区内?
  • 沈河 (2008-10-15 08:42:16)

    “责令恢复原状”是行政命令,是可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强制恢复原状。公路恢复了原状,就OK啦~~
  • 风云在线 (2008-10-15 08:50:49)

    公路平交道口:交通部的解释是原设计图纸上没有,新设置供车辆出入的道口。
    处理: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罚款。如果确需设置,叫其补办手续,按标准收取公路占利用费,如果设施道口不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即是说有不安全因素,就不予许可。如果其不停止其违法行为,就自己强行恢复,这有公路法70条支持的
  • lrmqd (2008-10-15 09:37:13)

    进行强行恢复,是否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若需要,有无可依据的法定程序?若不需要,请教如何具体操作?
  • lrmqd (2008-10-15 09:39:35)

    恢复原状,应当恢复到什么范围,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
    有的单位在建控区以外,所修建的出厂路经过了建控区、用地到达路面
  • 沈河 (2008-10-15 13:49:54)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 风云在线 (2008-10-15 15:47:56)

    我认为不要,因为程序已经走过了,即是按照公路法的规定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公路法70条规定,公路部门有权检查、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至于其间制止的方式,公路法没有规定,那采取什么方式都推定可以的,只要公路部门认为可以达到目的和效果,当然得说明,不包括武力这种方式。责令当事人当事人不恢复,那为了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继续存在而产生更大的影响或结果,公路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恢复这种方式来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 风云在线 (2008-10-15 15:58:03)

    实际上,也可以把责令恢复原状理解为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而且我认为这种方式较为恰当些,与拆除非公路标志和违法建筑很相似,并采用同一程序(强制措施程序)进行处理。不知道这种理解是否合理,请各位同行发表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