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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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授权只能理解为是委托授权,公路养护管理总段(分段)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且省政府也不具备该项行政管理权的授权主体资格。
  (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条中有关“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挖掘公路,应向交通部门缴纳公路占用费”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审理具体行政案件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此复。

                                   
请问,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目前是否还在沿用?可操作性强吗?如果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具体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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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河 (2008-9-16 11:19:37)

    哥哥,1995年的文件就不要再用了。

    看看这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03月10日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8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九十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


  • tony931 (2008-9-16 15:02:55)

    沈河的回复似乎没有回答我的疑问:请问: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 tony931 (2008-9-16 15:21:13)

    我们省高速公路的情况是每2年由路政总队向交通厅请示,即发文《关于申请办理2005-2006年度交通行政执法委托的请示》,向交通厅申请办理2005-2006年度交通行政执法委托。随后交通厅回复:《关于办理省高速公路路政处罚委托的批复》,决定委托路政总队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权,高速公路各路政大队作为路政总队的一部分,同时享有此被委托权。
    我疑问的是:1、为什么回复的仅仅是“路政处罚委托”?那是否意味着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并未委托?如行政许可。
    2、依据我省编委的文件,路政总队(正处级)作为交通厅的直属事业单位,挂靠高速公路,其下属的路政大队(正科级)由路政总队管理,请问“同时享有此被委托权”是否违法了《行政处罚法》第18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tony931 (2008-9-16 15:24:19)

    附带说明一下:路政总队和各路政大队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 tony931 (2008-9-16 15:25:52)

    公路法第8条第3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此处含糊不清,一带而过。
  • tony931 (2008-9-16 15:30:42)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运输、航道、港口、公路、规费、通信等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此处也仅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委托,因此我省交通厅的交通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也是根据此条,委托被委托人在省内根据《公路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权限,行使对违法路政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请问:行政许可呢?
    在我省省政府公布的具备行政许可资格的单位名称中,路政总队不在其列,而省公路局则在其中,每5年的全国养护大检查,我们都要被问到这个问题,每次均是敷衍、推辞一下过去,因为害怕被扣分。似乎此类体制一直没有理顺。
  • 公路参谋长 (2008-9-16 15:33:17)

    我们这里的路政管理机构无一家法律授权,即全部委托,无论级别。
  • tony931 (2008-9-16 15:36:26)

    委托出具的具体名称?和我们的类似吗?还是笼统称为:委托路政管理行政执法权?
  • 公路参谋长 (2008-9-16 15:46:38)

    委托某队行使行政执法权,处理路政管理相关事宜。
  • 大刚 (2008-9-16 16:56:57)

    QUOTE:

    原帖由 tony931 于 2008-9-16 11:13 发表
    请问: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这个问题,现行的《公路法》里没有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里也没有依据,只能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里分别找依据。

    所以,没有标准答案。
  • 沈河 (2008-9-16 17:48:02)

    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即可。
  • 沈河 (2008-9-16 18:07:18)

    其实在《公路法》里已经明文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机构的行政职能: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这两条规定了监督检查权。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监督检查。这是行政职能。公路管理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顺便说一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公路管理机构的一种。只要行使公路管理职能的机构都是公路管理机构。
  • 大刚 (2008-9-16 19:55:42)

    QUOTE:

    原帖由 沈河 于 2008-9-16 17:48 发表
    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即可。
    规章不能授权。
  • 雷霆出击 (2008-9-16 20:58:12)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地方性法规。我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均可以授权。大刚兄说规章不能授权,不知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 大刚 (2008-9-16 21:37:00)

    QUOTE:

    原帖由 雷霆出击 于 2008-9-16 20:58 发表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地方性法规。我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均可以授权。大刚兄说规章不能授权,不知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沈河兄所称的“规章授权”的说法来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而我说的“规章不能授权”的说法来自《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雷霆出击 (2008-9-16 22:39:37)

    上述讨论的是执法主体资格,而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仅包括行政处罚,还包括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协助等等。大刚兄所指之“授权”,仅仅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授权。
  • 大刚 (2008-9-17 00:48:30)

    QUOTE:

    原帖由 雷霆出击 于 2008-9-16 22:39 发表
    上述讨论的是执法主体资格,而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仅包括行政处罚,还包括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协助等等。大刚兄所指之 ...
    是的,那么补充一下吧:规章不能授权行政处罚。

    可能表达上不够严谨,简而言之。



    [ 本帖最后由 大刚 于 2008-9-17 00:49 编辑 ]
  • lazhk123 (2008-9-17 08:56:18)

    必须要由地方性法规来解决这个问题,根据公路法只能是委托.如果由地方性法规确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那么就行了。
  • 雷霆出击 (2008-9-17 09:15:46)

    有没有“规章不能授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明确规定?——只是想弄个明白,别无他意。
  • 沈河 (2008-9-17 09:56:02)

    老雷说的很好啊。

    不能把行政行为只理解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