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送达人必须是执法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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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必须由执法人员送达吗?送达人员必须要有执法证吗?

盼指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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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参谋长 (2008-9-04 12:08:01)

    正常的送达程序:
    送达文书后至少两人在回证上签字认定,当事人在回证上签收.
    作为执法程序的一个步骤,应该由执法人员送达,原因在其他帖子里说明了.
    一个着便装的人拿着一纸文书,即便亮明身份与否,
    都可能得到当事人的"礼遇".
  • spark-j-m (2008-9-04 20:18:17)

    否。
  • 大风神 (2008-9-04 20:23:28)

    个人理解不需要。
    理由:
    1、任何法律法规都是规定,在调查取证时,现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也就是说对于调查取证过程是明文规定需要有执法人员的 。但是在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我们来看看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是什么?”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统观民事诉讼法,对送达人没有一个规定,只是人们约定俗成的认为就是人民法院或者签发文书的部门或者执行部门,约定俗成并不是法律规定,只是人们的理解和习惯,只是送达的职权是在执法部门,但是这个职权不具有排他性。
    2、送达的方式分为:直接当场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中邮寄送达就不存在送达人是执法人员的环节,首先执法人员把文书到邮局邮寄,这个过程不是完整送达,当邮寄员把装有文书的邮件交给收件人,收件人在签收单上签字,这个送达过程才完成,当然为了证明送达有效,邮局还会有偿出具一个已经交付的证明,其中送达过程最关键的环节是邮局完成的,邮局有执法权吗?即便有,至少邮递员是没有的。
    综上所述,就目前公路法和民事诉讼法、处罚法有有关送达的规定,是没有送达人必须是执法人员的硬性规定的,这样也就不存在送达人需要执法人员的法律基础。

    但是需要指出的,邮寄送达程序并不完善,它是牺牲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来换取执法的效率,现在我们大部分执法单位将邮寄送达视为解决当事人不肯签字的灵丹妙药,是十分值得商榷的。
  • 丹东老郭 (2008-9-04 22:26:31)

    基本赞成大风神的观点,无论从民事诉讼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都可以得出此结论。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除了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送达人应该还是执法人员,这个从执法程序中就可以推出来。即便是从完善执法程序、规避执法风险的角度也应该由执法人员送达。邮寄送达虽然最终送达人员是邮递员,但是委托邮局送达文书也应该由执法人员进行。
  • 公路参谋长 (2008-9-05 11:32:00)

    QUOTE:

    原帖由 大风神 于 2008-9-4 20:23 发表
    个人理解不需要。
    理由:
    1、任何法律法规都是规定,在调查取证时,现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也就是说对于调查取证过程是明文规定需要有执法人员的 。但是在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 ...
    一、以偏概全,邮寄送达在路政管理实践中是非常不常用的一种方式。
    二、利用漏洞,邮寄送达存在的缺陷和争议不是一两天的事了,把它搬出来有利用漏洞的嫌疑。
    三、邮寄送达落款必须是路政执法机关, 在这个环节还是强调了执法权的问题。
    四、邮政员收发回证等文书的过程是送达的过程,而不是送达的执行,说的不好听点,就是一运输工具,
    他不是执法行为的参与人,是转载法律文书的介质,不能说是他送达了法律文书,
    像这样理解是荒谬的,不符合执法逻辑的。
  • 沈河 (2008-9-05 11:50:48)

    大家知道法院和检察院的送达情况吗?知道的可以说一说。
  • 沈河 (2008-9-05 11:54:26)

    同时,说送达人员必须是执法人员的请给出法律依据,谢谢!
  • 公路参谋长 (2008-9-05 13:49:57)

    说送达人员可以不是执法人员的请给出明确的法理解释
  • 沈河 (2008-9-05 14:21:43)

    在法律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送达人就是能够进行送达工作的人。这也是成为送达人的唯一条件。该人不以具备执法资格为条件。
  • 大风神 (2008-9-05 23:03:40)

    QUOTE:

    原帖由 公路参谋长 于 2008-9-5 13:49 发表
    说送达人员可以不是执法人员的请给出明确的法理解释

    谁主张 谁举证 ,     法无禁止既是允许   
    这些常识性的问题公路参谋长不会不知道吧,


    我们再回到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上来,只要是民事诉讼状可以由非执法人员送达,那么楼主的问题就可以有一个答案。
    核对一下楼主的提问?
    “送达人必须是执法人员吗?”他问题的核心在于,是必须是,而不是需要是,就是说不管你有多少理由说送达人只能是执法人员都不是楼主问题所询问,我们需要解决两个关键
    1、行政处罚法和民事诉讼法有无明文规定送达人必须具有执法资格?
    2、现行的送达程序是不是都是执法人员在执行?

    先解决第一个,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这个环节解决,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也没有这个规定,这个环节也解决,可能有同志会说这么理解荒谬,对不起,你不是全国人大委员会法制委员请武断肯定我说错了,法律怎么写的就怎么来,至少我们都是中国人,对汉语的了解程度应该不会有太大的理解差异。假想一下汉字如果拉丁化以后,估计争到天黑都不会有结果,因为大家说的都不见得是同一个词语。
    再解决第二个,交通执法就不多谈了,各个执法系统超编严重,很多人上路连个执法证都亮不出来,还是看看民事诉讼法程序中具体有哪些人在送达文书,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审判员和法警具有执法权不容置疑,关键看看书记员,
    书记员性质是什么?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我们可以看到,书记员并没有规定需要执法资格,再看: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书记员并不是国家公务员,他只是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的最基本要素是必须经过法律、业务培训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书记员管理中并没有这个硬性规定,甚至说,在目前我们司法体系,书记员不等于执法人员。

    再看一下通行的《书记员工作职责》
    书 记 员 职 责
    一、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负责完成审判和执行中的辅助性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负责到立案庭领取新立案件,在本庭立结案台帐上进行登记;

    2、负责案件开庭记录、询问调查记录、合议庭合议记录、宣判记录、执行记录等各种记录工作;
    3、负责打印、校对法律文书;
    4、负责送达各种法律文书;
    5、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中协助法官开展工作;
    6、对中止、延期及其它法定事由应扣除审限的案件,及时报送立案庭登记;
    等等

    第4条明确写出了”负责送达各种法律文书“

    从事法律工作的并不都是执法人员,这一点还是共识。

    个人观点,水平有限,还是那句话,送达人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并不需要是执法人员。




    [ 本帖最后由 大风神 于 2008-9-5 23:18 编辑 ]
  • lazhk123 (2008-9-08 08:44:15)

    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我们路政大队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求有两名正式执法人员送达并签名和日期。
  • 广东路政员 (2008-9-08 13:05:47)

    同意楼上的观点,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搞行政执法工作,谨慎是首要的!
  • 胡书记 (2008-9-08 15:27:45)

    送达回证是证明收件人已经收到法律文书的凭证,仅此而已,它和处罚决定书不同的是,处罚决定书记载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而送达回证记载的是收件人收到文书的事实。所以送达回证上收件人的签名才是最值钱的。

    送达回证就像收款回执一样,只要有收到人的签名盖章就OK了。

    假如,一个送达回证上只记载了案由、送达的法律文书名称及份数、收件时间和收件人的签名,其他都是空白,这也是有效的。如果谁遇到与此有关的诉讼或复议案件心里没底就来找我。

    所以,既然送达人的签名都是浪费墨汁,那么讨论送达人的身份岂不是浪费唾液?

    当然了,为了追求所谓的完美,送达人签名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