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的巡查和处理案件过程中,如何能够避免挨打却白打、干工作却吃官司的等等后果,忘各位同仁不吝指教!
话题虽然有点大,但实际工作中却是每个人都会面临的,稍不谨慎,就会吃亏。前几天还在社区论坛中看到一位路政同仁,因为强行拆除非法建筑而挨打,确没有得到公平的结果,盛怒之下这位仁兄告公安、告局长、告交通厅,以至于把自己引向了不归路,工作从路政员调整到了养路工、到.......在论坛中找了一下没有找到,也许大刚同志(我猜大刚是版主,如不是先行致歉)不堪压力已经把这个话题删除了(当然是猜测,我并没有把所有的话题都找一遍),良心话,我也赞同把这个帖子删了,不是说我不赞同言论自由,而是觉得这位仁兄确实有点“执迷不悟”,这样下去会毁了他的,问题要解决,但不能这样走极端。正因为我们开始就没有注意很好的保护自己,才使得事情越来越糟、越来越对自己不利。
我想如果那位同仁反思一下:1.我们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发现非法建筑物后是不是应该先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笔录、摄像、照相取证,然后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上报给领导部门;2.是不是应该在领导部门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我们才能去实施;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不是应该严格按照《路政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4.涉及对房子等资产价值很高的执行对象实施强制措施是不是应该制定谨慎周全的实施方案;那么就会发现我们在现场没有权力自行认定,自行实施路政强制措施,所以我们的行为是违法的,是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法而造成的无权。所以咱们自己家的领导才不能保护你(当然其他原因也不是完全没有,只是人家揪住咱们的短处,咱们也就没有办法了).
所以呀,兄弟!如果你能够看到这个帖子,劝你一句:别一条道走到黑了,咱们还是防患于未然吧!
[ 本帖最后由 丹东老郭 于 2008-9-1 15: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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