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路政暴力抗法 遭行拘后悔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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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路政暴力抗法     遭行拘后悔不迭
夜幕下的收费广场,超限检测站的路政人员正在有条不紊的执行着车辆检测任务,这时从一辆缓慢行驶的重型半挂车上跳来一个身材魁梧的男子,“闪开,再拦我的车就撞死你!”这名男子一边破口大骂,一边动手殴打路政人员,又将一直没有还手的路政员抱起,重重的摔在水泥地上!就在这时,这辆货车已经通过了收费站,该男子不顾在地上痛苦呻吟的路政员,紧跑了几步,跳上货车,在夜幕里加速离去。这一幕就发生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当天凌晨的内蒙古赤大高速主线入口处一个极不和谐的音符。
几分钟后,另一名在现场的路政员及时通知了其他正在休息的路政人员,大家迅速出动驱车追赶,在路上超过这台货车后,没有马上进行拦截,而是用喊话器通知该车减速,告知他将车辆开到前方四公里处的服务区接受检查。慑于压力,该车驾驶员在路政车辆的引导下,极不情愿的将车开进了高速服务区,停车后,气焰依然嚣张,鉴于之前发生的事件,路政人员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在警察的协助下对该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是该车超限24.9吨。之后内蒙古赤峰市路政支队依法对这台货车进行了责令停驶,公安机关对打人者高某以妨碍公务处以7天的行政拘留。
事后该车驾驶员高某在接受路政部门处理的时候,深感后悔,对受伤的路政员道歉的同时负担了全部医疗费,并表示日后将严守法规,不再进行超限运输。
目前,该车已对超限部分货物进行了卸载,路政部门也依法收取了已行驶路段的赔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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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蚕豆 (2008-8-30 23:17:13)

    沙发
  • 大刚 (2008-8-31 03:22:18)

    QUOTE:

    原帖由 公路卫士 于 2008-8-30 20:37 发表
    目前,该车已对超限部分货物进行了卸载,路政部门也依法收取了已行驶路段的赔补偿费
    不罚款吗?
  • 大刚 (2008-8-31 03:25:26)

    QUOTE:

    原帖由 公路卫士 于 2008-8-30 20:37 发表
    并表示日后将严守法规,不再进行超限运输。
    狗是改不了吃屎的,除非有肉骨头管饱
  • 五味子 (2008-8-31 05:41:04)

    被法办了才知道锅是铁打的。
  • 甲螳螂 (2008-8-31 09:40:06)

    属情节严重,该处罚啊!
  • sayican (2008-8-31 20:08:23)

    想知道处罚的结果
  • 公路卫士 (2008-8-31 21:53:20)

    原则上我不使用罚款,赔补费就不少了,5000元
  • 沈河 (2008-8-31 23:03:12)

    赔偿费是民事责任,体现不出执法的尊严。

    换句话说,该车司机如果没有暴力抗法,赔偿费也还是要交的。

    罚款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
  • sayican (2008-9-01 08:27:35)

    建议处罚25000
  • 冬天的蚊子 (2008-9-01 10:25:22)

    这样的处理很好啊……
  • 公路卫士 (2008-9-01 21:57:25)

    现在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如果处理不得当的话,很容易引发其它事件,兄弟们也都是人呀,也有老小,何况路政法律又这么软!唉!
  • 雅煤 (2008-9-02 09:32:38)

    处理得当,合情合理,高!!
  • 公路参谋长 (2008-9-02 14:41:34)

    路政执法就表先讲究法律威严了
    能把损失部分收回来就很不错了
    路政处罚案件比较繁琐
    路政补偿案件操作起来要简单很多
    现在能把案件程序全部完成的路政管理机构并不是很多
    相比之下
    南方更愿意对擅自超限运输实行罚款处理
    北方则经常使用补偿费收据
    从资金去向来讲
    罚款进了国库,返还款较多,罚款人更能得到实惠;
    补偿费则单项地走了收支一条线,
    由公路部门自己分配使用,
    多用于公路维护养护管理,
    可以说取之而用之。缺点是返还比例过低,
    收取单位实惠较少,
    因为
    不能下达收取任务
    并不允许把收费多少作为评比标准
    所以受各级部门利益关系限制
    目前还没有以个好的办法解决这一
    矛盾.......
    看来,为了保障公路法规的尊严
    还是罚款好
    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 大刚 (2008-9-02 14:48:52)

    QUOTE:

    原帖由 公路参谋长 于 2008-9-2 14:41 发表
    相比之下
    南方更愿意对擅自超限运输实行罚款处理
    北方则经常使用补偿费收据
    看来,咱们这里属于南北交界的地区——前些年总收赔补偿费,这些年来一律罚款
  • 公路参谋长 (2008-9-02 15:01:20)

    看来南肥北瘦是由历史原因的啊
  • 沈河 (2008-9-02 15:04:35)

    不罚款,就不要说自己是在执法。
  • dyxzj (2008-9-02 20:27:18)

    QUOTE:

    原帖由 沈河 于 2008-9-2 15:04 发表
    不罚款,就不要说自己是在执法。
    支持!
  • 公路参谋长 (2008-9-03 09:02:07)

    难道公路法规定的管理结果都是罚款?就没有收取赔补偿费挽回经济损失的内容?真是公路法的一大失败啊!
    当然,这是基于某权威人士的科学武断不罚款就不是执法的论调展开的联想
    原来罚款是路政执法的唯一手段,看来我们要改变一下我们的执法思维了.
  • 沈河 (2008-9-03 10:19:50)

    收取赔偿费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不是行政手段。路政执法,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里面不包括收取赔偿费。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也可以收取赔偿费,公司是企业,显然它收取赔偿费不是行政执法。

    大家再看看《公路法》。收取赔偿费的依据是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该条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而不是“路政管理”一章。

  • 沈河 (2008-9-03 10:26:13)

    路政执法的悲哀在于:有违法行为却不处罚。

    卫士的帖子讲的是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都不过分,但最后的结果却仅仅是收取赔偿费了事。这能说让违法行为得到追究吗?

    我想问:如果该车规规矩矩地接受处理,是不是也要收取赔偿费?还要不要罚款?

    如果规规矩矩的结果也是收取赔偿费,那么我作为司机为何不抗拒执法?抗拒执法的后果,一是跑掉了从而可以不交赔偿费,省下一大笔银子;二是被抓住了交赔偿费,和规规矩矩的结果一样。

    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抗拒执法的好处比规规矩矩大的多。至少存在省下银子的可能。

    所以,对违法行为不处罚就是纵容违法,结果坏人得到好处,好人得不到好处。为了利益,好人最终也会变成坏人,从而进入了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