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人必须是执法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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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做询问笔录的时候,有一栏是询问人,还有一栏是记录人。我想请问大家的是:记录人必须是执法人员吗?记录人没有执法证件可不可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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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刚 (2008-8-22 17:18:17)

    QUOTE:

    原帖由 沈河 于 2008-8-22 16:46 发表




    大家在做询问笔录的时候,有一栏是询问人,还有一栏是记录人。我想请问大家的是:记录人必须是执法人员吗?记录人没有执法证件可不可以?

    谢谢!
    记录人没有执法证的话,那询问人就至少得有两个。
  • 路正圆 (2008-8-22 21:31:29)

    1、在公路赔(补)偿案件的民事部分处理过程中,法律没有要求调查人员必须为执法人员,所以询问笔录的记录人当然可以不是执法人员。但是,涉及责令车辆停驶以及行政处罚的,调查人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以及与行政强制有关的法律规定。

    2、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如果需要制作询问笔录,法律也没有要求询问人及记录人必须持有执法证,涉及处罚和强制的除外。

    3、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很多情况下不需要制作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规定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但是对记录人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地说,记录人可以由询问人兼任,也可以另行指定,争议就发生在另行指定的记录人身上。由于没有禁止性规定,在处罚程序中制作询问笔录时,询问人如果是两个以上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记录人可以无执法证。但是既然具有执法资格的询问人已达2人以上,最好由其中一人兼任记录从而避免争议。

    4、正如我们在讨论中观点可能相左一样,在司法审查程序中,律师和法官对此或许也会产生疑问,与其大费一番口舌,不如在取证阶段提高一下规格。

    5、它山之石:法院、检察院在制作笔录(包括庭审笔录)时,记录人(书记员)往往不是正式人员,甚至是半文盲的临时工,但是对合议庭成员、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的组成和身份却有严格的规定,不能有丝毫违反。
  • 爱交通 (2008-8-24 10:50:38)

    记录人有无执法证,一般人不知道。
  • 无奈 (2008-8-27 08:30:03)

    高见!一般是执法人员做记录人,行政执法规定2人以上
  • 一束阳光 (2008-8-27 11:15:48)

    我们这里一般是执法人员做记录人,行政执法也要2人以上。
  • 沈河 (2008-8-27 15:06:58)

    路正圆同学说的很有道理。
  • 律师 (2008-8-28 10:55:32)

    QUOTE:

    原帖由 路正圆 于 2008-8-22 21:31 发表
    1、在公路赔(补)偿案件的民事部分处理过程中,法律没有要求调查人员必须为执法人员,所以询问笔录的记录人当然可以不是执法人员。但是,涉及责令车辆停驶以及行政处罚的,调查人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以及与行 ...
    同意。
  • 浪激飞舟 (2008-8-28 20:04:59)

    QUOTE:

    原帖由 路正圆 于 2008-8-22 21:31 发表
    1、在公路赔(补)偿案件的民事部分处理过程中,法律没有要求调查人员必须为执法人员,所以询问笔录的记录人当然可以不是执法人员。
    我在这里提一个问题,希望路正圆能够解答:民事赔(补)偿案件,路政算是中立的调查人员,还是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 丹东老郭 (2008-8-29 10:56:25)

    本人赞成路正圆的观点。
    沈河同学提出的这个问题说明沈河同学是个贴近一线的同志,非常好的一个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可以解决一线执法工作中实际问题
  • 大刚 (2008-8-29 20:08:58)

    QUOTE:

    原帖由 浪激飞舟 于 2008-8-28 20:04 发表


    我在这里提一个问题,希望路正圆能够解答:民事赔(补)偿案件,路政算是中立的调查人员,还是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裁判员兼运动员。
  • 浪激飞舟 (2008-8-30 07:30:21)

    QUOTE:

    原帖由 大刚 于 2008-8-29 20:08 发表


    裁判员兼运动员。
    大刚指出了问题的本质。
  • 大刚 (2008-9-02 02:03:33)

    以我从事路政执法工作的经验来看,对于业务水平的要求,其实“记录人”要比“询问人”还要高一些。

    通常,我们喜欢和当事人“散吹” ,而记录人却不能“散记”
  • jackandjone (2008-9-03 08:37:17)

    这倒是事实!
  • 公路参谋长 (2008-9-04 10:59:22)

    为了保险起见,记录人还是应该由执法人员担任;
    1-大刚也说过一个公认的事实,我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换个说法,我们摆脱不了裁判员的身份,再深入一点说,我们任何时候都摆脱不了行政人员的身份,也就是说,我们在处理任何事件-案件的时候都是以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出现的.在实际操作中,为节约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一般又两名执法人员参与案件的询问与现场勘察,这两项又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认定.弱国出现了非执法人员进行记录,则至少有三人参与案件调查,违反了工效原则,不但不可取,也是不切实际的.这就否决了对此问题的可讨论性,也就是不必讨论,基本可以忽略;
    2-记录人是必须要签字认定的,因此,非执法人员的签字效力会产生法律瑕疵甚至争议,所以,由非执法人员进行记录不可取.
    3-调查勘验取证是执法的各个步骤,就是我们所说的裁判员行为,所有步骤均应由执法人员参与,因此非执法人员进行记录确认不恰当.虽无违法依据,但是也没有依法依据,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原则,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原则,不应该由非执法人员进行记录并签字.
  • 公路参谋长 (2008-9-04 11:01:45)

    因为马上要午餐了,以上浅见不但可能有误,而且错字很多,请各位大侠批评指正.
  • 张主任 (2008-9-04 15:02:22)

    记录人应该是执法人员,因为调查取证只有有执法资格的人才能参与调查。
  • spark-j-m (2008-9-04 20:12:27)

    如果是严肃的执法行为,我认为记录人员必须是有执法资格的。
  • 沈河 (2008-9-05 11:55:28)

    麻烦说记录人必须是执法人员的同学给出法律依据,谢谢!
  • 公路参谋长 (2008-9-05 13:51:29)

    麻烦说记录人可以不是执法人员的同学列出法法理逻辑,谢谢!
  • 沈河 (2008-9-05 14:20:02)

    在法律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记录人就是能够进行记录的人。这也是成为记录人的唯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