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收费公路路况差 最高可撤销收费权
成都晚报7月23日消息,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首度分组审议。针对收费公路路况差的问题,草案对收费公路的养护资金、养护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收费公路经营者严重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法规的,省政府可以撤销收费公路的收费权。
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路法作为我国公路行业的一部“龙头大法”,虽经1999年、2004年两次修订,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仍然被普遍认为可操作性较差,四川省此次尝试制定实施办法,正是完善公路法规,理顺公路管理体制所必须,尽管这一天似乎来的晚了些。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都强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养护责任,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只是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其中并未见有撤销收费权一说,此次四川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严重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法规的,省政府可以撤销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可以说是进了一大步,对强化收费公路经营者的责任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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