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环”快速干线公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字体: | 打印

佛山“一环”快速干线公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一环”快速干线(以下简称“一环”) 公路管理,保障“一环”安全、畅通和高效,充分发挥“一环”在我市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环”快速干线公路,是指我市公路路网规划“五纵九横”中的横二、横六、纵三、纵五所围合而成的方形环路及其放射性延长线。“一环”快速干线公路包括主路和辅路及其配套设施。“一环”主路等级为快速干线,其交通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有关要求执行;“一环”辅路等级为城市道路,其交通管理参照城市道路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环”快速干线公路的规划、建设(主要指“一环”改建、扩建、配套设施建设和完善等)、使用、养护、维修和交通安全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城市道路管理。“一环”公路与国道、省道和地方公路、城市道路、各种专用道路结合部的管理也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一环”公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养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鼓励“一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一环”公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主管部门  (一)市交通局是“一环”快速干线主路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检查。  (二)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一环”路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一环”路政办)负责“一环”主路及未建辅道两侧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日常路政管理工作。佛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为“一环”辅路及其沿线两侧纵深一公里规划控制区的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执法主体)。市公安局负责“一环”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市规划、发展改革、国土、建设、公路、水利、航道、海事、市政园林、工商等管理部门及“一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三)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是“一环”的产权单位,负责“一环”有关扩(改)建、养护、维修等工作。配合市交通局“一环”路政办做好“一环”快速干线主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市交通局在“一环”公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检查、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一环”快速干线主路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指导“一环”路政办做好宣传工作;参与制定“一环”公路的建设发展规划,审核市路桥公司编报的“一环”公路的年度建设、养护、维修计划与预算;监督检查“一环”公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情况;受理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二)“一环”路政办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保护“一环”快速干线主路及未建辅道两侧征地红线范围内的路产路权,查处各种侵害“一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按制度规定实施路政巡查;加强对“一环”快速干线主路及未建辅道两侧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控制区的管理;负责“一环”快速干线主路及未建辅道两侧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种路政申请和许可以及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工作;维持扩建工程作业的现场秩序,负责养护作业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对来信来访及时进行处理;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三)市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对“一环”沿线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一环”沿线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一环”沿线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一环”沿线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一环”沿线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一环”沿线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一环”沿线行使对在道路、建筑物立面悬挂气球、标语、彩旗等物的行政审批权;对“一环”沿线行使对占用市区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用地进行摆摊设点的行政审批权。
   (四)公安交警“一环”公路大队的管理职责:依法负责“一环”公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打击车匪路霸,保障“一环”公路交通秩序的畅通安全;依法纠正和处理“一环”公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一环”公路治安、刑事案件进行前期处理;处理“一环”公路交通事故;在“一环”公路沿线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分析研究“一环”公路道路安全形势,组织落实“一环”公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提出相应对策;参与“一环”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一环”公路交通开展综合治理;对一环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进行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   (五)市路桥公司“一环”公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负责“一环”快速干线的路产、路权的维护管理;配合“一环”路政办、公安(交警)、城管执法、水利、航道、海事等部门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协助“一环”路政办做好有关路政许可的前期工作;协助公安(交警)和路政执法部门做好公路及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及时做好对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公路及公路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编报“一环”公路的建设、养护、维修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一环”公路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六)沿线各镇(街)派出所在“一环”公路方面的管理职责:管理辖区内“一环”公路范围的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安全。对辖区内“一环”公路范围的各地段、各部位实行治安管理,协助一环管理单位搞好保卫工作,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的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工作,协助侦破涉及辖区内的刑事案件。沿线各镇(街)派出所在“一环”公路方面的权限:治安行政管理权;治安管理处罚权;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调查权;执行社会监督改造、监督考察权;治安行政强制权;使用秘密手段和使用武器、警械权。第八条保护“一环”,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一环”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对保护“一环”公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我也来说两句 查看全部评论 相关评论

  • 梦影 (2008-8-07 21:25:47)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编制“一环”公路建设的规划;报市交通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市路桥公司负责编制“一环”公路年度建设计划与预算。   第十条  市路桥公司负责通过多渠道筹集“一环”公路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一环”征地范围内的公路建设。建设资金应当设立专户,利用计量与支付系统、网上银行系统等手段实施资金监管,专款专用。建设资金应优先支付给农民工工资且监理、监控、监督费等。   第十一条  市路桥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一环”公路运行和安全状况的信息管理设施,监控监测“一环”公路运行状况和技术状态,及时发布适应交通需求的信息,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交通和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  市路桥公司应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一环”公路建设,各参建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业主监控、政府监督”四级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三条  “一环”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前,市路桥公司应当会同公安交警和路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四条  “一环”公路工程完工后,市路桥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工竣工验收;经交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市路桥公司组织养护维修,并接受相应的竣工资料。“一环”公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2 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五条  “一环”公路改建扩建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高等级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城市主干线(包括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或者新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与“一环”公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叉设施,并对“一环”原有结构物妥善保护和恢复,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市路桥公司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一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待时机成熟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主路的车辆(军警及抢险救灾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和“一环”日常营运和养护费,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政府规定。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七条  市路桥公司负责定期对“一环”公路进行检查和检测,制定“一环”公路的养护、维修计划,养护、维修费用年度标准与预算,经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路桥公司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准入制度。市路桥公司应建立和健全“一环”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制定管理规范和规程,合理配置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配足必要的养护专用设备和养护队伍。条件成熟时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一环”公路的养护、维修。承担“一环”公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实行招投标的养护、维修工程,原则上要推行工程监理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市交通局、市路桥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别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控、监督检查,制订抢修应急预案,保证“一环”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  “一环”公路遭受损坏影响交通和安全时,市路桥公司应当及时组织维修。“一环”公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缺损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路桥公司发现“一环”公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及时处理,如影响交通安全的,要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第二十条  “一环”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应当按国家规范设置明显的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行人、行车安全。“一环”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应当尽量避让交通高峰时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完工。   第二十一条  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一环”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服饰。养护维修车辆须配置警示灯、机械设备应当使用统一的作业标志;执行作业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市路桥公司应当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建立相应的路面管理系统,平胜大桥等特大桥梁应建立长期健康监测制度,并及时按照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排除隐患,确保“一环”快速干线完好。“一环”公路的检测评估,应当由专业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一环”桥梁结构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加固桥梁。“一环”桥梁结构承载能力下降构成危桥,或者道路出现塌陷、断裂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突发情形的,市路桥公司应当敦促养护、维修单位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紧急措施,并由市路桥公司向公安交警、“一环”路政管理或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如需封路进行维修的,市路桥公司应通过公安交警“一环”大队向媒体发布封路通告。  第二十四条  市路桥公司负责对“一环”的养护、维修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养护和维修单位建立健全“一环”公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全面、及时记录养护维修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如实向市路桥公司提供。  第二十五条  市路桥公司对大、中修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市路桥公司对养护管理考核实行五级(标兵、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挂牌公示制度。市路桥公司每季对“一环”公路的养护质量指数组织进行一次检查、挂牌。
  • 梦影 (2008-8-07 21:28:05)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一环”路政办具体工作是依法保护“一环”快速干线主路及未建辅道两侧征地红线范围内的路产路权及其附属设施,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损坏“一环”快速干线主路及未建辅道两侧征地红线范围内的附属设施的行为。路政队伍应合理配备人员,定岗定责。   第二十八条  市路桥公司应每年要将路政经费列入财务支出计划,做到专款专用。公路路产赔(补)专用票据实行专帐管理。“一环”路政办在每月5 日前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缴情况分别报市交通局和市路桥公司。   第二十九条  路政管理遵循“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可采用多种多样的宣传手段和形式,向社会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及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沿线各乡(镇)、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群众和司乘人员的爱路、护路意识,努力减少路政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条  路政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路政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领取执法证方可上路执法。路政人员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有效证件,自觉做到文明执法,秉公办事。路政执法车辆应按规定标有”公路路政”等标志,并装配制式警示灯和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  “一环”公路路政许可审批权限如下:
      (一)严格审批在“一环”快速干线主路及未建辅道两侧征地红线范围内修建地面构筑物、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在“一环”主路上临时作业,占用“一环”主路路面及其用地,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和增设道路交叉口等事宜。(二)在“一环”主路及未建辅道两侧征地红线范围内,修建跨(穿)越“一环”的桥梁、隧道、渡槽、管线、架线等设施,以及设置横幅或移动标志牌、广告牌,必须经“一环”路政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在“一环”主路及未建辅道两侧征地红线范围内修建影响“一环”的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或设置广告、标牌。(四)严格执行交通部2 000 年2 号令《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等规定,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得上“一环”公路行驶。(五)经批准的超限车辆在通过“一环”公路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批准的时间、速度和路线,由“一环”路政办引导通过。(六)超过“一环”公路及其桥梁限制标准的车辆需要行经“一环”时,必须持有“一环”路政办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七)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为安全通行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八)严格“一环”快速干线主路及未建辅道两侧征地范围内道路建设、养护和维修施工的手续审批和现场管理,对作业车辆进行编号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在“一环”主路沿线上进行施工或临时占用公路用地的,需经“一环”路政办批准后,施工或临时占用的单位方可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并在批准的时间内修复路面,清理现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一环”公路及两侧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污染、损毁“一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二)在“一环”公路试刹车、自行拖车,或擅自停放,在辅道上的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等,设计时速低于60 公里的机动车以及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一环”公路;(四)在“一环”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沙石、余泥、损坏绿化,开沟引水,种植农作用;(五)在“一环”大中型桥梁所跨河流上下各2 的米范围内挖沙、采石、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修筑水坝或码头,水下爆破;(六)在“一环”公路两侧,人行天桥周围以及影响行车安全和附属设施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取土;(七)在“一环”公路标志牌、龙门架、桥梁及其桥梁墩上寄挂线缆等物体;(八)其它损害、侵占“一环”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一环”公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安交警部门和“一环”路政办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除上述突发事件外,需要封闭各出入口的,应当报公安交警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一环”路政办、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因各种事故造成“一环”快速干线主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和“一环”路政办,接受公安交警部门及“一环”路政办的处理。损坏“一环”公路主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车辆,“一环”路政办可责令其暂停行驶,并到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一环’,路政办应当建立巡查制度,督促养护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职责,保护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清晰。路政办应当每季要进行一次案件分析,找出发生案件的主要原因,确定巡查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一环”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 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 年的道路,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审核批准。因事故紧急抢修地下管线需要挖掘“一环”公路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报告给有关审批许可部门,并在24 小时内补办挖掘道路许可手续。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挖掘“一环”辅道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路桥公司和有关审批许可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一环”辅道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经许可占用“一环”辅道的,应当向有关审批许可部门交纳道路占用费。经许可挖掘“一环”辅道的,挖掘单位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委托该养护维修单位及时修复完毕,并向养护维修单位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养护维修单位对修复质量负责。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市路桥公司提出方案,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一环”桥梁外侧100内,从事河道疏竣、挖沙、爆破和其他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作业的,业单位应当制定“一环”桥梁安全保护和监测措施工作方案,并经专家和市路桥公司、公安交警、“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论证通过后实施。(注:200围内是禁止的,这一条还写50 米内,是否删除或注明中、小型桥梁)。   第四十条  “一环”公路遭受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路桥公司应当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并立即设立危险警告牌;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市路桥公司应当及时与公安交警部门一起采取封路、封桥措施。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路、封桥的,市路桥公司和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联合发布封路、封桥通告。
  • 梦影 (2008-8-07 21:29:41)

       第五章  道路衔接   第四十一条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市路桥公司、当地区政府、被交叉道路产权单位等,对与“一环”衔接的已有、新增交叉口统一进行规划、协调和审批。已有交叉口日后的养护、改造提升及其相关完善项目,原则上由被交叉口产权单位负责实施。新增交叉口建设由申请单位负责实施,日后的养护、改造提升及其相关完善项目,由申请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二条  新增交叉口实行报建制度,申请单位应按有关申请程序办理,提出申请报告报市路桥公司审核、市交通局审定。申请报告资料包括当地镇政府申请报告、区交通局的批复意见、“一环”路政办及当地交警部门的批复意见、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交通组织方案、文明施工方案、对建设和日常维护中对“一环”造成损坏等的承诺。   第四十三条  新增交叉口技术要求应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要求,设计方案技术要求满足公路行业技术标准。新增交叉口应符合安全措施,需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满足行车视距要求,设计时速满足公路平交技术要求。   第四十四条  各申请单位应对本单位在“一环”公路上开设的交叉口处的相关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设施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补齐,不得造成“一环”公路质量缺陷,影响“一环”交通组织。   第四十五条  新增交叉口在“一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以租用“一环”征地的形式进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租金。交叉口在施工过程中对“一环”公路造成损坏必须进行修复,修复不彻底或造成永久性损坏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一环”公路业主单位给予赔偿。   第四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一环”公路交叉口部分的,应当向“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掘路工程修复方案等。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道路的,被交叉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市路桥公司签订“一环”公路保护协议,并按照保护协议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被交叉道路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后,应会同市路桥公司、“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六章  管线协调
       第四十八条  市规划局对需占用“一环”公路征地,或其建设对“一环”公路存在潜在安全威胁的,进行统一规划。申请埋设管线隶属市规划管线范畴的,按照申请程序,进行申报实施。新增管线必须通过市规划局审批后,按照申请程序,进行申报实施。   第四十九条  新增管线实行报建制度,申请单位应按有关申请程序办理,提出申请报告报市路桥公司审核、市交通局或市城管执法部门审批。申请报告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安全保护措施及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交警等相关部门审批意见、交通组织方案、文明施工方案、对建设和日常维护中对“一环”公路造成损坏等的承诺。   第五十条  管线进入技术要求原油、天然气等输送管道,供水、污水、化工等管线及电缆等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满足各自行业标准,符合公路桥涵工程对该类管线、电缆的技术要求。管线安全措施:穿越“一环”的管线、电缆的埋设深度、保护套管措施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各自行业标准及公路桥涵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各申请单位应对本单位在“一环”公路上的管线、电缆等及相关设施,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发现设施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补齐,不得造成“一环”公路质量缺陷。   第五十二条  “一环”公路、桥梁、隧道改建或扩建时,管线单位应当无条件及时拆除或者迁移其依附公路、桥梁、隧道敷设的管线。   第五十三条  市路桥公司在“一环”建设中应当按一定间距同步建设过路预埋管(包括涵洞、桥梁、隧道等)。各种管线以租用“一环”征地的形式进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租金。
       第五十四条  管线在建设过程中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对“一环”公路及设施造成损坏必须进行修复,修复不彻底或造成永久性损坏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一环”业主单位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  禁止擅自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需要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应当向“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架设。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管线架设设计图纸、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以及桥梁、隧道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管线单位应当对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桥梁、隧道改建、扩建时,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拆除或者迁移其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的管线。   第五十六条  “一环”公路上不得新建架空线。“一环”公路扩建、改建、大修时,沿途已建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因没有地下管位架空线无法埋设入地需要保留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可暂时予以保留。暂时保留的架空线在条件具备时,应当及时埋设入地。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等原因需要在“一环”公路上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如路灯、照明亮化工程等),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架设方案报审批许可机关备案。建设工程施工或者重大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架设单位应当拆除临时架空线,恢复道路原状。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发生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一环”公路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先行修复,“一环”业主单位可以依法向责任者追偿。在“一环”公路或者地下管线施工中发生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费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和实际损坏情况确定。管线单位完成修复工作后,应会同市路桥公司、“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  附设于“一环”公路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我市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向市路桥公司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
  • 梦影 (2008-8-07 21:30:56)

       第七章  绿化   第五十九条  “一环”公路绿化是市交通干线公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路桥公司应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大投入,三年促变,美化佛山,努力打造我市交通干线绿化升级示范路,提高“一环”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城市竞争力和经济水平。
       第六十条“一环”路政办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一环”公路绿化保护监督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市路桥公司为“一环”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在业务上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一条  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应会同当地各级政府研究划定“一环”公路及其沿线的城市绿线范围,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占用或有损绿线内地域,绿线内不得任意建房。“一环”征地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路桥公司具体界定;“一环”征地范围之外沿线的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局会同当地政府具体界定,并应与“一环”绿化标准相适应,营造我市亮丽的城市景观。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一环”公路绿化系统的规划,损害、破坏“一环”公路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揭发破坏和损毁“一环”公路绿化有功者,市路桥公司应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一环”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一环”公路绿地的,须经“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佛山“一环”快速干线公路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五)其他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一环”公路绿线范围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须经“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赔偿损失,对“一环”公路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 小时内向“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改建或新建道路、管线等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须经“一环”路政办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十七条  因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迁移树木的,必须经“一环”路政办和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迁移。   第六十八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一环”路政办和交通局统筹安排用于“一环”绿化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 梦影 (2008-8-07 21:31:57)

       第八章  交通管理   第六十九条  佛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以下简称“一环”交警大队)是“一环”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具体实施“一环”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制止和处理各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健全“一环”公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联系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一环”公路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一环”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交警队伍应合理配备人员,定岗定责。“一环”公路沿线各级交警部门应协助“一环”交警大队管理好“一环”与地方道路交叉结合部的交通安全工作。
       第七十条  “一环”公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方便群众的原则。“一环”交警大队应规范“一环”主路的行车秩序,严格按车道划分使车辆各行其道,确保行车安全。“一环”交警大队应加强对“一环”主路出入口、辅道及交叉路口的管理,规范行车秩序。   第七十一条  市路桥公司在有关“一环”公路及配套工程的新建、改造,交通设施的增设、移动、改造时应征求“一环”交警大队的意见,以便道路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  “一环”公路应当优先采用高科技手段实施交通管制,逐步建立完善交通监控、通信(交通事故报警、交通信息提示公告等)和交通信号灯等智能系统。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供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查询。“一环”交警大队发现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按照车辆管理档案中记录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七十三条  市路桥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设置并维护符合安全要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未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前,应当设置规范、明显的警示标志。“一环”交警大队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路桥公司反映,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第七十四条  在“一环”公路及两侧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牌、匾,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相类似。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或者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交警大队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由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一环”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经过审批需要变更,或者设置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市路桥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改善。“一环”公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七十六条  “一环”公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保证主辅路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明显,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并予以修复,保证车辆畅通。在“一环”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和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一环”交警大队应对路面和设施施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损坏及时通知市路桥公司对损坏的路面和设施进行维护。
       第七十七条  “一环”公路半幅封闭或者全部中断交通进行养护施工的,应当事先报市公安局、“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并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或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发布通告。“一环”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施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养护、维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市路桥公司组织“一环”交警大队、“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会审:(一)占用一个以上车道作业时间超过8 小时的;(二)道路半幅施工,封闭里程超过10 公里的;(三)全部中断交通进行的。   第七十八条  “一环”交警大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一环”公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应当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驾乘人员应当迅速转移至安全地点;造成人员伤亡时,沿线各级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医疗机构在接到救援“一环”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接到急救指挥中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医疗救治,不得推诱、拒绝。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正常救护的,应当派出医护人员护送伤员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一环”公路上滞留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由交警大队、“一环”路政办或城管执法部门联系车辆拯救单位拖离现场。清障费用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审定的标准执行,由当事人承担。“一环”公路救援、清障车辆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必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除救援、清障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在主路上行驶。
  • 梦影 (2008-8-07 21:33:09)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交通局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授权“一环”路政办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一环”公路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 %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养护、维修单位未定期对“一环”公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一环”公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一环”公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一环”公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一环”公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一环”公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一环”公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一环”公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八十四条  妨碍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责任人负责赔偿。违反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违法、无权或越权审批占用、挖掘“一环”公路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收入予以没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对审批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六条“一环”公路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一环”公路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市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二)管理不善、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三)利用职权索取钱物,拘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四)违反规定乱收费、滥罚款的。   第八十七条  市交通局或其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录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一环”公路包括:(一)公路:主路、辅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汽站场以及已经征用的“一环”公路建设用地;(二)公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养护监控与监测设施等,还包括交通指示灯、交通岗亭、交通标线、交通指示牌、交通监控设施等;(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城市绿线,是指我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目前下列区域被划为城市绿线: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它绿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岸、水库周围、湿地、山体、公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 梦影 (2008-8-07 21:37:56)

    佛山市目前不具有立法权,个人认为此<办法>应属于规范性文件,却设置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有所冲突,大家认为如何?
  • 宝龙 (2008-8-07 22:04:26)

    这样的东西能通过吗?
  • 梦影 (2008-8-08 08:14:32)

    很难说,这是交通局代政府出的,通过应该不难!
  • 广东路政员 (2008-8-12 17:41:26)

    呵呵,网络其实也很小,我恰巧就是“一环”路政办的,楼主是哪个部门的?

    管他能不能通过,怎么样的搞法,还是要工作。
  • 沈河 (2008-8-12 17:58: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一环”快速干线(以下简称“一环”) 公路管理,保障“一环”安全、畅通和高效,充分发挥“一环”在我市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意见:制定依据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等级顺序排列,现有排列顺序比较混乱。

    建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
  • 沈河 (2008-8-12 17:59:19)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环”快速干线公路的规划、建设(主要指“一环”改建、扩建、配套设施建设和完善等)、使用、养护、维修和交通安全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城市道路管理。“一环”公路与国道、省道和地方公路、城市道路、各种专用道路结合部的管理也可参照本办法。   

    意见: “城市道路管理”建议细化。城市道路管理也分为建设、养护与路政管理。
  • 沈河 (2008-8-12 17:59:42)

    第四条  “一环”公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养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鼓励“一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一环”公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主管部门  (一)市交通局是“一环”快速干线主路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检查。  (二)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一环”路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一环”路政办)负责“一环”主路及未建辅道两侧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日常路政管理工作。佛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为“一环”辅路及其沿线两侧纵深一公里规划控制区的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执法主体)。市公安局负责“一环”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市规划、发展改革、国土、建设、公路、水利、航道、海事、市政园林、工商等管理部门及“一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意见:  市公安局不仅应负责“一环”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而且应负责辅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
  • 沈河 (2008-8-12 18:02:16)

    感觉写的非常复杂,水平所限,看的有点晕,不发表意见了。
  • 梦影 (2008-8-14 11:48:48)

    多谢意见!我是区公路站的.
  • 广东路政员 (2008-8-15 15:56:08)

    禅城区公路站?你好。

    我最关心的问题是,这个“一环管理办法”,能不能执行起来? 执行起来难不难执行? 执行手段硬不硬?


    第四章  路政管理
    路政执法车辆应按规定标有”公路路政”等标志,并装配制式警示灯和警报器。

    这条真的要执行?呵呵...
  • 梦影 (2008-8-18 13:59:20)

    楼上是哪里的?
  • 广东路政员 (2008-8-19 11:38:45)

    喔。。。
    我之前回帖不是说了吗?

    我是市局一环路政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