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水沟被用作灌溉水渠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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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水沟被用作灌溉水渠好不好?是个边缘问题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8条::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是边沟,也是水渠

青田彭口村创农村公路管养新理念

    公路边沟是公路的主要排水设施之一,通常我们很难把它同农田灌溉水渠联系在一起。而在青田彭口村,村里康庄路的边沟既做公路排水用途,同时也是灌溉的农田用的水渠。
青田仁庄镇彭口村通村村道全长1.2公里,自今年年初通到村里后,在公路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彭口村村民自筹资金5万多元,对村里至仁庄村的村道的1200米公路边沟进行了硬化。今年5月底硬化完成后,彭口村村民充分利用了现有村道的水沟,别出心裁的将灌溉水引到公路边沟,使公路边沟同时也变成了村里农田灌溉的水渠。公路边沟成了自己村里的灌溉水渠,村民护路、养路积极心更加高了。
县政府每年拨给彭口村至仁庄村公路养护经费为960元(每年每公里800元),村里对这笔养护经费统一进行管理,自贴资金,组织三名村民定期对公路和水沟进行养护。彭口村一名养护员吴观甫说“国家造路到村里,到家门口,给我们带来了方便,就像给我建房安家。养路爱路就好比爱护自己的家园一样,就算政府不出资给我们去养路,村里也一样要出力、筹钱去养路。现在水渠弄好了,很多“疙瘩”地变成了通水的肥田,村里很多人都养起了田鱼,多了经济来源,我自己家里也养了两担(0.5亩)田的田鱼。”
对彭口村村民来讲,直接利用水沟相比重新去新建一条水沟节省很多的资金。对公路部门来讲,村民把公路和边沟当成自己村的设施,爱路、护路积极心高,能更好的保护公路。在彭口村,边沟和水渠达到了完美的合二为一。

                                                   

[ 本帖最后由 zhangs1982 于 2008-9-1 14:26 编辑 ]

我也来说两句 查看全部评论 相关评论

  • 大刚 (2008-8-05 10:56:46)

    这种情况不适用《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不禁止,也不提倡。如果群众觉得这样好,也不损坏路,尽管做。

    如果群众发现,这样做对破坏了路,那他们自然就不做了。

    可以放手让群众自己去实践。
  • zhangs1982 (2008-8-05 15:40:12)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8条:
        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
      (二)堵塞水道,挖沟引水;
      (三)取石、取土;
      (四)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
      (五)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或者砖窑、堆放或者摊晒物品;
      (六)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按照乡道执行,显然就是不能挖沟引水的。但是实际中实行的效果却很好,这不是矛盾了吗?
    既然禁止挖沟引水,我不去制止不是行政不作为了?!!!
  • dyxzj (2008-8-05 19:09:01)

    物尽其用,好!
  • 大刚 (2008-8-06 17:27:51)

    业主(产权单位)都没有意见,路政机构也不必干着急。
  • zhangs1982 (2008-8-07 15:29:16)

    不是干着急,你不去管就是行政不作为!!!!
  • dyxzj (2008-8-08 13:20:01)

    那可是村道啊,老弟!《公路法》规定是国、省、县、乡(行政等级)和高速、一、二、三、四级(技术等级)。即使是村道高速,因为产权是村子的,应该用《物权法》、《民法》来管理啊。
    不能发生夫妻双方在家看黄碟被公安破门而入抓捕的事啊。
  • 大刚 (2008-8-09 02:57:55)

    说实话,我们(县)大队连乡道公路都没功夫去管。

    原有国省县道500多公里,新近又乡道升县道300公里。

    乡道总里程超过2000公里,村道公路不计其数。

    真正是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啊
  • zhangs1982 (2008-8-09 15:48:24)

    在浙江不是的,4月1日起村道早纳入路政管理了。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8条:
        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 大刚 (2008-8-24 00:52:54)

    QUOTE:

    原帖由 zhangs1982 于 2008-8-9 15:48 发表
    在浙江不是的,4月1日起村道早纳入路政管理了。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8条:
        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条例》 ...
    真的很佩服你们对工作有这么负责任的态度。

    如果一定要管这事儿的话,我建议你们向村社发一份《整改意见函》。

    如果他们回函说不用整改或整改有实际困难,那就正好可以“借坡下驴”了。
  • zhangs1982 (2008-8-26 16:21:02)

    责任大呀,没办法,村道也归我们管了。

    楼上你的意见很好,这样做我们就不被动了。

    不过我后来想了想,就想了几篇通讯报道,把它弄成正面的材料,做为一种好的典型,嘿嘿。
    前日市里电台的记者还联系我,要做个专题栏目。
    报纸没上,比较可惜。
  • 大刚 (2008-9-05 01:21:26)

    QUOTE:

    原帖由 zhangs1982 于 2008-8-26 16:21 发表
    不过我后来想了想,就想了几篇通讯报道,把它弄成正面的材料,做为一种好的典型,嘿嘿。
    笔下生花,由衷佩服
  • 公路参谋长 (2008-9-05 09:48:24)

    搞正面材料可以由你搞,发表就表以路政的名义发,原因自己想。
    再者你们如果觉得百姓这样做有利无害却又违法,你们可以文书免责,就像大刚说的差不多,
    但是要正规一点。其中一个文书一定要明确提出边沟的权属问题,避免以后出现罗乱,
    那时候会吃不了兜着走的。


    [ 本帖最后由 公路参谋长 于 2008-9-5 09:49 编辑 ]
  • zhangs1982 (2008-9-10 16:03:37)

    [quote]原帖由 大刚 于 2008-9-5 01:21 发表


    回12楼
    好几天没上公路网了。
    不顶用的,唉。对我来讲发稿子去电台和报纸纯粹是为了增加收入,人家给登出来了、给播出来,年底就可以换钱,比如浙江的旅游导报,上一篇上四分,能换400块钱,好象也上了十几篇。交通报和中国公路一篇就是八分=800块,不过国家级的投都不敢投。


    [ 本帖最后由 zhangs1982 于 2008-9-10 16:13 编辑 ]
  • 公路参谋长 (2008-9-12 10:52:30)

    不把我们笑死你就没达到目的,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