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是知道的,在执法工作中有很多方面都是力不从心,通常要达到职责的要求,必须要花很长时间的教育、劝说和宣传。而且还不一定能够起到效果。执法执法,当然执行法律。如果法律都不完整,甚至两个或多个部门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我们执法不仅困难而且没有说服力。
路政执法力度是否不够?【附图】
发表时间: 2008-7-30 20:36 作者: 鄂高速F010 来源: 中路博客
路政基本内容是: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施工审批监查、审批公里占利用和超限车辆以及对建筑控制区内的管理。管理内容很明确,中心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改善行车环境和减少建设投资的成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执法力度匮乏的问题。比如说在对路产赔偿案件中,大概会出现两种情况:当场无法缴纳赔偿费和可以缴纳的。对于能够现场完成的案件,路政人员可以使车辆靠边停止并打围,利用无线手提电脑和打印机等手段,快速的制作相关文书,收纳赔偿费用,结案。既有工作效率又减少了交通隐患;但是对于当场无法交纳费用的,就会出现很多工作上的被动和交通安全方面的隐患,路政的职责要求我们保护路产设施不被破坏的同时又要保证交通的安全畅通,对于故障车辆的处理,在我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上明确规定“对暂扣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该妥善保管,及时处理;暂扣车辆超过24小时的,须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因此可以看出路政对车辆的暂扣不仅手续烦琐而且时间太短,对于涉及数额较大的赔偿案件,处理起来非常被动,工作效率很低。如过当事人筹措赔款需要较长期限的话,路政的暂口车辆的做法常常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再说说对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建的管理过程中的困难,高速公路一般坐落在乡村,公路两侧都是民房。农民往往在宅基地的上新建房屋,但是又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路政人员依据《公路法》56条,对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构筑物的行为进行制止,因此执法也要程序执行,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等。。。制作这些文书都是要当事人配合的情况下才能完成的,而农民由于经济条件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制约,往往不于配合,而且有可能出现抗法的情况出现,事情就变的尖锐,与提倡和谐社会精神相违背。前期的文书很难完成,后续的工作就无法进行,如果某个村落的某个违章建筑没有迅速的制止下来,就会产生连锁反应,违章建筑会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如果我们的法律手段能够简易一点,有力度一点,很多工作上的困难都会迎刃而解,工作效率提高了公路的权益就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换个方面思考,法律制定得更硬一些,再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让农民朋友们知道法律的严肃性,既保护了路权又能避免农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大家都是知道的,在执法工作中有很多方面都是力不从心,通常要达到职责的要求,必须要花很长时间的教育、劝说和宣传。而且还不一定能够起到效果。执法执法,当然执行法律。如果法律都不完整,甚至两个或多个部门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我们执法不仅困难而且没有说服力。

大家都是知道的,在执法工作中有很多方面都是力不从心,通常要达到职责的要求,必须要花很长时间的教育、劝说和宣传。而且还不一定能够起到效果。执法执法,当然执行法律。如果法律都不完整,甚至两个或多个部门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我们执法不仅困难而且没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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