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提高路政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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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反映路政美誉度的,只能是老百姓给予路政队伍及路政工作的无任何企图的赞美。
怎样提高路政美誉度?别吝啬你的笔墨,谈谈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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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河 (2008-7-30 14:42:46)

    路政就是公路保安,不需要老百姓赞美,只需要老板满意就可以了。
  • 路正圆 (2008-7-30 15:03:11)

    QUOTE:

    原帖由 沈河 于 2008-7-30 14:42 发表
    路政就是公路保安,不需要老百姓赞美,只需要老板满意就可以了。

        本人不同意这个说法。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以为,路政就是公路保安,工作任务就是维护路产路权。但是下面的案例却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自己。
        某省一个地方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及其配套法规,查处了一起建筑控制区内的民房翻建行为(路边建筑控制区内有一处民房,修公路之前就存在,由于房子太破旧,又有危险,当地又不批宅基地,房主就把旧房子拆掉重盖,被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这个村民不服,起诉到法院。就是这样一起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也没有问题,结果法院判决公路局败诉了,而且奇怪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了《宪法》关于公民有居住权的规定,没引用公路法。公路局不服,上诉到上一级法院。
        二审法官对一审判决也感到很奇怪,就把一审法官找来,问问原因。一审法官给出了这样的解释:一审开庭时他问公路局的人为什么不让原告翻盖房子,这边回答说怕今后公路扩建拆迁补偿成本太高,所以一审法官就认为公路局的执法行为建立在自我保护法律意识的基础上,没有顾及到社会利益,所以作出了前面的判决。
        二审代理人对法官们说,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公权力机构,路政也不仅仅是公路保安,公路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房(包括翻建)是为了保护公路这一公共产品,维护人车路的公共安全,规范公平竞争秩序,其中最直接、最重要的就是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减少路上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用路人的合法权益,从这各角度考虑,生命健康权应当高于居住权,所以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这个案例给生动地说明,仅仅站在公路保安的角度认识和处理路政工作中的问题,恐怕是狭隘了。
  • 沈河 (2008-7-30 15:26:16)

    某地一个超市的保安,抓住了一个小偷把他送到了派出所。这个小偷不服,起诉到法院。

    就是这样一起简单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也没有问题,结果法院判决超市败诉了。而且奇怪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了《宪法》关于公民有生命权的规定。超市不服,上诉到上一级法院。



        二审法官对一审判决也感到很奇怪,就把一审法官找来,问问原因。一审法官给出了这样的解释:一审开庭时他问超市的人为什么不让原告拿东西。这边回答说怕原告没给钱。所以一审法官就认为超市的行为建立在自我保护法律意识的基础上,没有顾及到社会利益,所以作出了前面的判决。

        二审代理人对法官们说,原告之所以没有给钱就拿东西是因为他没钱,不吃东西就会饿死。人的生命权大于超市的财产权。

        这个案例给生动地说明,保安就是保安,不管是在哪里工作。任何人的行为都可能产生社会效果,但不等于说仅仅站在保安的角度认识和处理工作中的问题,是狭隘的。



    [ 本帖最后由 沈河 于 2008-7-30 15:28 编辑 ]
  • 路正圆 (2008-7-30 15:31:23)

    我们的不同在于,一个用事实说话,一个却不是。
  • 路正圆 (2008-7-30 15:39:01)

    不过沈河先生的言论很精彩,法庭辩论有时就需要这样的措辞,学习了。
  • lzk2998625 (2008-7-30 15:49:06)

    精彩,受用得很啊
  • 沈河 (2008-7-30 15:58:31)

    每个人做事情首先都要有一个立场,有一个角度。保安就是保安,他的工作就是保护场所安全,其他事情不是职责范围内的。

    比如,前面例子中,小偷因为饥饿去超市偷东西,保安能因为小偷可怜就不管吗?如果保安纵容小偷,要保安何用?

    路政不需要重新定位自己。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可以了。

    现在路政做了很多份外的事情,份内的很多却没搞好。

    比如,有这样一条标语:“有困难找路政”。这叫啥话?屁话。找路政能办啥?能管人吃能管人住?经费支出走哪个渠道?合法不?哪条法律规定路政有这个职责?

    相反,“有困难,找警察”既合理又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社会效果不是你行为时所追求的,而是你行为时所达到的。

    超越职责去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纯属不务正业。

    路政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就是维护公共利益了,其他都是扯淡。
  • 沈河 (2008-7-30 16:04:29)

    路政要能做好保护公路的职责就不错了。在本职工作之外奢求啥子“美誉”,纯属扯淡。
  • lzk2998625 (2008-7-30 16:12:58)

    QUOTE:

    原帖由 沈河 于 2008-7-30 16:04 发表
    路政要能做好保护公路的职责就不错了。在本职工作之外奢求啥子“美誉”,纯属扯淡。
    同意,能实实在在的做好本职工作就真的不错了,也不容易了,法律上的事不服可以上诉嘛!!
  • 路正圆 (2008-7-30 16:16:28)

    “保安的工作就是保护场所安全”,我深表同意,这就是说您也认为保安(暂且这样称呼)除了要保护“场所”内自己单位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也要保护“场所”内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因为这才是场所安全的较完整概念,这点有点贴近我的观点了。

    小偷因为饥饿到超市偷东西,超市保安绝对应该管;有人损害路产路权,路政也绝对应该管,但这并不不是路政仅仅就是公路保安的理由。

    与时俱进早已是众所周知的真理,众所周知的事实不需举证,所以路政是否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重新定位自己,似乎不需要我来论证了。

    至于“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可以了”,我也并不反对,但是“自己的工作”要包括哪些内容,应当搞清楚。

    有困难,找警察”既合理又合法吗?据说90后的男性出生比例远远炒货女性,这些男士中的一些在不久的将来找对象恐怕有一定困难,你能让他们到公安局排队吗?

    ”社会效果不是你行为时所追求的,而是你行为时所达到的“,追求的东西尚且不一定达到,不去追求的东西,怎样达到?
    ”路政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就是维护公共利益了“,这句话本身就是说通过某种行为来追求某种社会效果,岂非与您前面的论述自相矛
    盾?

    ”其他都是扯淡“之说似乎有些武断,也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 沈河 (2008-7-30 16:25:52)

    另外,楼主举的那个例子有问题。

    行政诉讼,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在法律利益之间做比较与平衡。

    要判公路局败诉,就要证明它是违法的。它违反了什么法?翻盖房屋是违法的,难道制止违法行为也是违法的吗?

    另外宪法上没有所谓的“居住权”,只有“住宅权”。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路政的行为与住宅何干?路政针对的是建筑物,不是住宅。二者的含义是不同的。

    再者,保障村民的居住不是路政的权力和义务。

    所以,楼主举的例子因为没有见到判决书原文,存疑。



  • lzk2998625 (2008-7-30 16:26:06)

    摇摆中
  • 沈河 (2008-7-30 16:32:35)



    至于“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可以了”,我也并不反对,但是“自己的工作”要包括哪些内容,应当搞清楚。


    ——路政的职责是法定的,请查看《公路法》。

    “有困难,找警察”既合理又合法吗?据说90后的男性出生比例远远炒货女性,这些男士中的一些在不久的将来找对象恐怕有一定困难,你能让他们到公安局排队吗?


    ——完全可以。你要问警察找对象,任何一名巡警都可以给你指给你两条路径:婚姻介绍所或者精神病院。



    ”社会效果不是你行为时所追求的,而是你行为时所达到的“,追求的东西尚且不一定达到,不去追求的东西,怎样达到?


    ——电影里常有的:不经意间,成就了一段美好姻缘~~


    ”路政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就是维护公共利益了“,这句话本身就是说通过某种行为来追求某种社会效果,岂非与您前面的论述自相矛盾?


    ——路政追求的是“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能做到这一点也就达到社会效果了。



    [ 本帖最后由 沈河 于 2008-7-30 16:33 编辑 ]
  • 路正圆 (2008-7-30 16:33:55)


          处理案件的是法官,是人,在我们遭遇诉讼的时候,我们拿什么来胜诉?一是法律,二是理念,理念有偏颇,对法律的理解就会有失偏差,如果我们自己对行业法律都理解不上去,怎能奢望说服法官大人们支持我们的主张?
  • 沈河 (2008-7-30 16:36:57)

    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该想的不要去想,不该管的不要去管。

    今天早点走,陪家属去看《赤壁》啦~~工作的事情,下班以后不聊了哦~~

    8~~

  • 路正圆 (2008-7-30 16:39:22)

    如果”路政要能做好保护公路的职责就不错了。在本职工作之外奢求啥子“美誉”,纯属扯淡。“一旦成立,那么还要三个服务做什么?

    如果不要啥子美誉,那么多的路政机构和路政人员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搞宣传做什么?

    他人合理、适度的赞美,对我们的工作也是一种促进,也是一种鞭策和鼓舞,更是广大路政员辛辛苦苦付出的一种收获,我们为什么要拒绝呢?

    美誉不是老虎。
  • hbddd (2008-7-31 04:50:19)

    美誉,是具体工作中不能刻意追求的,领导们当然是希望社会舆论,媒体什么的都夸自己的部门。
  • shepherd (2008-7-31 10:53:38)

    依法办事,在法律限度内平衡好各方利益,如果刻意追求,结果可能相反的
  • 公路参谋长 (2008-7-31 14:06:17)

    我们的立场就是做好本职工作,
    严格执行法律并坚决服从上级领导
    大家所举实例其实都很荒谬
    都没有从我们应该执行的法律角度说明我们执法的合法性问题
    我想说
    只要我们是合法执法
    严格查处违章
    老百姓就一定会站在我们这一边
  • 公路参谋长 (2008-7-31 14:12:12)

    统计表明
    中国的所有犯罪比例保持在千分之二左右
    就是说1000个人会有2个人存在犯罪行为
    那么
    那998个人就是老百姓
    你把犯罪的2个人查处的好
    那998个人酒就会支持你拥护你
    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一定就是老百姓的问题
    是我们的眼光太着重于违法行为
    老百姓大多数且是绝大多数都是守法的
    因此我们争论的焦点不能存在于个别案件
    而应该着眼于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