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路政管理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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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凡是告公路的大都以行政不作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那么,路政管理行政不作为就只局限在路面有障碍没尽到巡查责任,造成事故,这一种吗?该拆除的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不拆或不管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占用公路而不管,不收取占用费,是否行政不作为;还有其它《公路法》所赋予的职责,我们不用;对够处罚条件的不予处罚等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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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河 (2008-7-02 15:22:47)

    是行政不作为。
  • 慎言 (2008-7-02 16:50:18)

    既然属于行政不作为,那么怎样约束行政不作为呢?也就是路政管理行政不作为了,有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其它的比如违法建筑不拆、占用公路不管等又有谁来管呢?有专门的规定多好,省的《公路法》的处罚规定都变成了领导送出去的人情
  • 沈河 (2008-7-02 16:53:28)

    可以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如果不涉及切身利益,别人不好起诉的。
  • 慎言 (2008-7-02 17:02:00)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那是检察院的事了,也是事后才能用的办法。事前的规定才是防止行政不作为的有效武器
  • 十七子 (2008-7-03 10:04:25)

    什么是行政作为?什么又是行政不作为?
  • 大刚 (2008-7-03 10:16:45)

    不论是否“行政不作为”,没人告,就没人管。行政不作为的事儿太多了。

    没有哪一级行政机关(构)可以保证没有行政不作为现象的。
  • 慎言 (2008-7-03 15:00:20)

    行政不作为而引发的后果大家想过吗?比如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房建设时没被拆除,而后过了许多年,道路改建需拓宽,那么公路部门或国家要补偿那些违法建房房主拆迁费,这部分钱该不该拿?还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通过关系什么手续不办,领导默许,将来公路加宽需拆除,补偿费还要公路部门拿,岂不冤枉!!!所以,本人认为应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现象的监控力度,我这只是个引子,希望大家发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 沈河 (2008-7-03 15:56:00)

    违法的东西不用给补偿费的。
  • nmglr (2008-7-05 18:19:14)

    中国的现状就是这样
  • 孤独剑卫 (2008-7-05 19:54:06)

    现在行政不作为的太普遍了.
  • 小六谷 (2008-7-06 10:19:26)

    同意沈河的关点,没有经过审批只是默许之类的任属于违法建筑,在公路改扩建时当然不用赔。
  • 朱麗葉·特 (2008-7-06 13:22:04)

    什么样的将军带什么样的兵,有些问题应该从头着手!
  • 宝龙 (2008-7-06 15:00:19)

    路政管理行政不作为由路政领导追究责任,但路政执法人员的工作都是由路政领导安排的,追究到头还是追究到自己的头上,谁去追究?
    行政许可的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会追究,能抗住就抗住了,实在追究的受不了抗不住了,就给人许可了了事.
    最终的损失全部由国家承受.只要不是个人承受,一般是没人吭气的
  • 公路参谋长 (2008-7-07 10:32:18)

    不作为就是不规范不合法
    这是中国交通自上而下的大形式
    突破了这个局限
    黎叔会很生气
    后果会很严重
    宋(丹丹)姐曾有过非常精辟的总结:
    那是相当的严重
  • 开心飞翔 (2008-7-20 09:41:22)

    没出事,行政不作为就没事,出事了行政不作为就有事.
  • 路正圆 (2008-7-20 17:57:14)

    因“路面有障碍没尽到巡查责任,造成事故”引发的诉讼,近年来大多已经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在这种情况下,这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这属于“道路管理部门的特殊侵权行为”。硬把这些案件归到行政案件范围内,徒增公路管理机构烦恼。民事案件多好,双方商量商量,调解、和解没有那么多限制,负面影响又小。
  • lzk2998625 (2008-7-21 10:35:09)

    QUOTE:

    原帖由 小六谷 于 2008-7-6 10:19 发表
    同意沈河的关点,没有经过审批只是默许之类的任属于违法建筑,在公路改扩建时当然不用赔。
    问题是领导默许后人家建起来了,事后你查处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两年吧)没有查处,又怎能认定为是违法建筑呢?
  • zzyun (2008-7-22 16:32:50)

    同意路正圆兄的观点。

    对行政不作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可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
  • 雷霆出击 (2008-7-23 09:20:54)

    行政不作为当然是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路部门相对于其他行政部门,还处于较弱势的地位,缺乏权威,因此,公路部门在行政不作为方面所承担的风险也就相对较大。
  • yczdz (2008-8-19 16:37:29)

    是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