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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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处喊冤 (2008-6-18 22:49:36)

    各位执法的朋友们好
           能否告诉我[2000]65号还生效吗?我有台3000宽的半挂车,空车就超限,我支持治超,不想违规经营,可辽宁省路证不给我办证啊,我该怎么办?
  • 公路参谋长 (2008-6-19 09:53:45)

    如果你空车行驶,路政是不会处理你的;
    如果你装载超过2米5但是没超过3米的的货物而没办理证件;
    警察是不会管你的,但是路政会处理你;
    如果你装载超过3米的货物但是没有办理任何证件,
    两家都会管你的.
  • 大刚 (2008-6-19 12:14:32)

    QUOTE:

    原帖由 无处喊冤 于 2008-6-18 22:49 发表
    各位执法的朋友们好
           能否告诉我65号还生效吗?我有台3000宽的半挂车,空车就超限,我支持治超,不想违规经营,可辽宁省路证不给我办证啊,我该怎么办?
    65号文件至今有效。

    辽宁路政不给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应当有充足的理由。

    是你申请行驶的路线有特殊的情况吗?还是别的什么原因。


    附:65号文件

    交 通 部 公 路 司

    公管理字〔2000〕65


    --------------------------------------------------------------------------------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紧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2000年4月5日,我司在北京召开了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紧急会议,来自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局主管路政工作的领导出席了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务必尽快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基层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执法人员,并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以确保2号部令的顺利实施。



                                    交通部公路司(章)

                                     二OOO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会议纪要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局(处)



    附件:

    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紧急会会议纪要

      2000年4月5日,我司在北京召开了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部令》)紧急会议,来自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局主管路政工作的领导出席了会议。会议对当前贯彻执行《2号部令》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磋商与协调,并就有关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将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2000年6月1日前,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处罚的措施以警告、教育为主,一律不得罚款、收取补偿费或扣车。

      二、2000年6月1日后,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措施原则上以卸载放行为主,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辅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对几何尺寸超过规定和无法卸载的,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并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后发证放行。没有明确补偿费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抓紧时间,根据部《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123号)的要求,全面做好《2号部令》执行的各项工作,尽快制定赔(补)偿和处罚标准。

      四、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2号部令》所规定的车货总重和轴载质量标准判别运输车辆是否为超限车辆。其中车货总重应以单车为单位进行称量;轴载质量应采用专门设备进行称量,严禁根据经验或目测进行判别。路政执法人员要分清超载与超限的界限,对超载但不超限的运输车辆不得进行处罚。

      五、对于目前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六、对于集装箱运输车辆,一般不应进行路查。但对总重明显超限的,可以进行查处。

      七、几何尺寸超出部令规定,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3米以下、车货总长度20米以下、车货总宽度3米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可以每半年一次到货物起运点所在地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办理通行证,通行全国,但沿线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可以对车辆和通行证进行查验。如途中因公路施工、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需通行施工便道、简易桥梁的,承运人应主动至当地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所持通行证进行确认并加盖印章后通行。

      八、凡车货总重超过40000千克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仍应严格按《2号部令》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行驶公路。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按《公路法》和《2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以及“一省一个公路管理机构”的原则,尽快明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辖区内的超限运输管理工作。以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执法主体不一、执法标准多样的混乱局面,确保《2号部令》的顺利实施。

      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面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特别是车主和司机充分认识超限运输的危害性,了解超限运输管理的基本要求。

      十一、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咨询电话号码,对运输业主反映的问题要耐心解答、认真处理。

      十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重视部令的贯彻执行工作,规范执行人员行为,加强领导和监督,严防出现新的“三乱”现象。如果在《2号部令》的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出现乱罚款、乱扣车现象的,部将与国务院纠风办联合报请国务院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省干线无‘三乱’”的称号。
  • 空中飞 (2008-6-19 13:05:55)

    65号文件至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