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种复杂因素的积聚过程
1.交通法制不健全
(1) 交通法制建设不健全与发展滞后是造成交通管理体制混乱以及地方交通管理的自身问题积存的主要原因。
(2) 交通法制不健全与发展滞后表现在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没有对治超工作起到太大的推动作用,反而有阻碍的因素。
(3) 交通法制建设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交通法》与《公路法》的大法之争,两部大法本来是规范公路交通管理的根本大法,但两大法不能二者归一,互相冲突,在治超工作中表现的超限与超载标准的争执尤为突出。
(4) 《交通法》与《公路法》的大法之争是导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交通管理权限争执的根源,是造成地方交通管理资源过于分散的主要原因,治超资源的过于分散集中体现了这一矛盾。
2.交通管理体系过于混乱
(1) 交通管理资源与行政执法权力分散在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部门的运政和路政部门,机构过于复杂且不合理。
(2) 表现在地方上交通管理体系更加混乱,各区域管理情况也不尽相同。
(3) 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落后,虽然北京市成立了交通委员会,但依然未能有效解决体制存在的问题,改革无法有效深入,且出现了新的问题。
3.地方交通管理者的自身管理问题
在治超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因为地方交通管理者自身存在的问题或因地方交通执法人员乱执法行为而影响治超工作的顺利进行的情况,这些因素加剧了治超工作的复杂性。
(1) 地方交通执法人员存在的乱执法行为
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加剧了运营者的运营困难,影响了治超人员的良好形象,激化了治超者同运营者的矛盾。
(2) 地方交通管理者因长期管理而积存的问题
诸如大吨小标问题,行使驶证管理标准混乱,车辆管理混乱车(套牌车、假军车)等众多问题皆与其的自身管理有关。
(3) 地方交通管理者既是交通管理者又是治超者。他们不能很好的面对自身存在的问题 ,也影响了一线治超工作的有效深入。
4.地方交通管理者同运输行业形成的特殊利益关系。
这种特殊的利益关系的实质是“官运勾结”地方交通管理者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优势渗透到运输行业,同他们保持着特殊利益关系。运营者需要这种优势来保持着优于其它运营企业、个人的经营状况,两者互相没有利益的冲突,是鱼饵和鱼钩的关系,他们结成的方式有哪些:
(1) 地方交通管理者直接控制一些运营企业通过自己的权力优势经营管理。
(2) 地方交通管理者通过参股的方式与运输企业共同谋求利益。
(3) 一部分运营者为了方便运营,直接让利给地方交通管理者换取运营优势
综上评述:之所以地方交通管理者不愿意深入开展治超工作,这一层无形的利益关系网才是原因所在。
5.汽车制造行业与修理行业的管理混乱加剧了超载行为的泛滥。
(1) 汽车制造业的发展水平不高。全国汽车工业水平发展不平衡,以及在地方政府的保护政策下,我国汽车制造技术水平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所较高增长,通过规范汽车制造行业以及提高我国汽车制造技术水平,可以缓解超载现象,但不会有很好的效果,也不是解决超载问题的根源问题。
(2) 汽车修理改装行业的混乱,加剧了“超载现象”的泛滥,它是超载行为的寄生虫,但就从管理角度来说,相关管理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我的空间里有详细的表述谢谢您的关注
[ 本帖最后由 zhichao123 于 2008-6-19 19: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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