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记得有一次,陪爱人上菜场,买完菜刚出市场,前面一截不足三十米的街道上忽然风生水涌,挑菜的、擦鞋的、修鞋的、小贩们,加上行人各自逃窜,吓得我不敢动,以为大祸临头。
爱人比我镇静多了,风平浪静的,扯着走到路边一家店门口,站好了才说,是城管的来了。果然,一辆小型货车急速开进这条街,一群穿制服的人从车上跳了下,小贩们的蓝子呀,三轮车呀,抓一个算一个,往车上丢。不给,有反抗的,一脚踢过去,由不得你不给。大概乱了十多分钟,小货车已满,穿制服的上车,一阵风走了。
街又恢复了平静,街边如我辈开始走入街中,该干嘛干嘛去。那些幸免的小贩们从角落里出来,还是原来的位置,继续做着小经营,有的甚至有些窃喜,这一乱占了个好位置,生意可能会好些,今晚说不定呀可以吃一整只鸡了。
去年听说了这么一件事,我市某县一家临街面馆,和城管的发生了冲突,面馆老板的儿子被乱棍打死。事情经过大概是这样的,为了美化城市环境,所有早餐点都不得占道摆餐,好了,为了这家面馆的一张桌子没有及时搬进去,城馆队大打出手,毁了桌子。面馆老板的儿子年轻气盛,看不过气得冲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城管队几个人一看这架势,好汉不吃眼前亏,走为上策。回去之后想不通,大概想我正大光明城管局,受人威胁,面子上不是一大污点吗?纠了十几个队员杀个回枪,可怜一小小面馆老板的儿子哪能敌众,死在乱棍拳脚之下。
我听了来自那个县的同事的述说,阵阵心痛,开口大骂,也只一骂了之,后来没有后来了,事情怎么了的也不知道。再就是前阵子发生在北京的“崔英杰杀死城管”案,对于这件轰动全国的案件,我生活中的议论是这样的。
一是一次在长沙参加一个短期培训学习,讲课的教师为了让课讲得生动,引用了大量的生活中的例子,收到了如期的效果,可是有一个例子就是这个“崔英杰杀死城管”案,下面听课的马上有人高呼,杀得好。老师听了停了一下,把书本合了,喝了口茶然后说,他有一个同学在城管工作,但是他从不相问相处,这城管素质太低,干的事情太没有人情。
二是当时我在一个会后几个同行小聚,谈到这事时,没有一个是同情城管队长的,倒是同情了凶手崔英杰。也为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叫好,体现了司法的人道主义。
以上就是发生在我生活中有关城管和城管人的事。
二
为什么我要在标题中给我们加上引号,不是重申,是怀疑。我们的城管还是不是我们的城管。这城管太有臭哄哄之势,非得掩鼻而过不可了。
城管局的职责是什么?我为了写这篇劳什么子,上网查了一通,在一个政务公开网上找了些,现引述如下。
(一)履行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权。
(二)履行辖区内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三)履行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履行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履行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履行辖区内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履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的行政处罚权。
综上所述,有这么几大职责:城市环境卫生、市政工程管理、绿化管理、水务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共交通管理、工商管理等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不禁要问,他们行使的这些个职责,哪一个不是已经成立专们的管理职权部门,就拿公共交通管理来说,不是有交警队吗?工商管理不是有工商局吗?干嘛还要个城管局?这些职能部门干什么去了?非得让出一部分职责来成立一个城管局?解释只有一个,这些职能部门没有履行职责,至少没有完全履行职责,拿着纳税人的钱,每天在办公室泡茶喝?
也有可能还有一个解释,就是为了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问题。那么我不禁又问,看看城管管的对象,是生活在生活最底线的弱势群体,为了每天忙于生计的这些劳苦人民。给你管了,就业问题解决了?
三
城管执法本身就可能是非法的,但我们看到他们在执行规则。规则本身作为符号存在,并且体现暴力。在城管执法中最直接的就是把东西拿走,抵抗就是物理暴力。从被告角度说,死者角度说,本案都是悲剧,城市边缘人和城市管理者两个符号冲突中的悲剧。
这是一则“崔英杰杀人案”评论,我觉得说得很切实际。一个执法非法的组织,能保证执法合法吗?不落入以暴制暴的怪圈?只能是在执行规则。我们政策制定都不得不深思呀,和谐社会何来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