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历

« 2008-10-01 » 
   1234
567891011
12131415161718
19202122232425
262728293031 

RSS订阅

  • 官员问责制的最终目的

    2008-10-01 14:45:29

    官员问责制的最终目的

    近年地方和中央掀起的一波又一波官员问责浪潮,官员问责制逐步朝制度化方向迈进。20061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引咎辞职有明确规定,自此,引咎辞职成为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制度。

    处罚、追究责任并不是最终目的。建立官员问责制,在于让官员牢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责任。造福一方首先就是要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从任职的那一天起,官员就必须肩负起应有的责任,把安全工作一丝不苟地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角落。问责风暴过后,更需要的是问责常态——不仅贪官污吏要下课,庸官懒官也要下课;不仅直接责任人要问责,承担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也要问责;不仅违法犯罪的官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因“官德”出问题的官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Open Tool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