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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浮出水面
2008-03-11 15:15:05 / 个人分类:两会专题:我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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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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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glr
发布于2008-03-13 19: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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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你就不要想了,那是肥油,公安部是不会放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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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桑女
发布于2008-03-13 12: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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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采访了陕西省政协副主席、民革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交通厅副厅长李晓东,他认为,方案开了一个好头,但未来的改革阻力很大,交通运输部的部长,可以不是交通专家,但绝对应该是个协调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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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一牛
发布于2008-03-13 09: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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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改革,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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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菊1001818
发布于2008-03-13 09: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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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边大旗一挥,下面哗啦一片。希望能够实现改革的初衷。
唯愿不要伤害最基层的养路工的利益。因为上边一级裁员可以放到下一级,下一级裁员可以放到更下一级,但养路工没有下一级。但他们要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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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cxypzrh发布于2008-03-13 09: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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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没什么大变化
应该没什么大变化!现在政令不通,交通改革十几年也不见有什么变化,办一件事很难,更别说裁员了,除非交通解散了!回采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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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为心声
发布于2008-03-13 08: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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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部制对我们公路行业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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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桑女
发布于2008-03-13 08: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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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跟帖
对于这次改革你有多大期许?想过改革对于基层交通职工会产生什么影响吗,比如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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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怪物发布于2008-03-12 23: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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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扩大了服务职能,其他的没什么了,
交警?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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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山
发布于2008-03-12 21: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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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晚亭朋友的“多了二个字不怎么好听”。
本人 既没读过“国高”,也没“念过先生”,更谈不上“私塾”了,读了三年书,还遇上两年“文革”,一年逃学,一共上了一个月的课,旷课28天,还时逢2月了
。
记得还是29年前,说去养路段工作了,那单位归交通局管,于是就找来字典查“交通”是什么意思?今天又把它找来看看:
交通(此乃):(1).各种运输与邮电通信的总称。前者运输指:水运、空运、铁路、公路、管道等。后者邮电通信指:邮递、电报、电话、传真等,有时仅指运输。
(2).往来通达。(3).特指通信和联络。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电讯是个新兴行业,单挑了;铁路都可以不在交通范围之内了,那就用第(2)种解释吧。
这个部应该叫“交通运输通信联络部”那多好啊!
我的妈呀,音阶从此产生了!
要是把“交警”再并回来,那得叫“交通警察运输通信联络部”了!哎呀,这名好听极了,都不是太好,都是忒了!
[ 本帖最后由 远山 于 2008-3-12 21: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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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同仁发布于2008-03-12 19: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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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twg0095 于 2008-3-11 23:30 发表
新组建的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交通运输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公路、水陆、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 ...
我觉得应该把公安部的交通管理(即现行交警)职能也划到新组建的交通运输部
这个YY得过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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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cxypzrh发布于2008-03-12 15: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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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委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关心的还是待遇能不能提高,有条件的交通执法人员能不能过渡公务员.其他倒不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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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man9703
发布于2008-03-12 1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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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
其实就是名称改变而已
为什么不把林业、粮食、水利这些部局划归到农业部,成立农林水利部
也可以把民政部划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该并的不并,改革还是顾虑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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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外江南
发布于2008-03-12 11: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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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的前景如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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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文发布于2008-03-12 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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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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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晚亭
发布于2008-03-12 07: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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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了二字,说起来不怎样好听。
[ 本帖最后由 爱晚亭 于 2008-3-12 07: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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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d20003发布于2008-03-12 06: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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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路法>有上述缺陷,
所以应该对公路法进行修改,交通管理职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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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d20003发布于2008-03-12 06: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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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八大尴尬 转帖 作者:沈河
中路社区 » 公路管理与路政执法 » 《公路法》八大尴尬 转帖 作者:沈河:http://bbs.9811.com.cn/viewthrea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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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d20003发布于2008-03-12 06: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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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八大尴尬 转帖 作者:沈河
有关知情人士透露,国务院已将《公路保护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尽快出台《公路保护条例》,以完善与《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治超法律体系,被普遍认为是长效治超的关键。公路管理立法工作,也一直备受基层工作者关注。本期编发两篇有关的探讨性文章,也许观点不无偏颇,旨在提请更多关注,促进公路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公路法》的八大尴尬 什么是公路 《公路法》本身并没有给“公路”下一个定义。能够起法律效力的解释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条例》)第39条:“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这样一来,拟建公路和在建公路没有经过“验收认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路”,也就不能对其实施路政管理。 现在很多地方,公路刚开始规划时,一些群众就在线路两侧蜂拥建房,而交通主管部门不能对此实施管理,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新修的公路变成街道。笔者所在市就曾经发生过群众在新建公路两侧建房,路政员前去制止,结果当事人拿着《公路法》指出交通主管部门无权过问的案例。建议在修改《公路法》时增加一款:本法所称公路,是指已列入规划的、在建的和已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这一条款,包括了所有拟、在建和正在使用的所有形态的“公路”,甚至只存在于规划图上的线路。这样,“路政提前介入”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供汽车行驶”,是指明公路的主要功能,这样一来,从法律角度来说,行人和车辆在公路上属于“借道通行”,公路管理机构没有保障他们安全通行的义务,安全保障职责由其自身承担。他们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对于在公路上发生的损害,公路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是非常有限的。这与目前存在的交通事故中,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无限扩大化的趋势是根本不同的。后者实际上没有把公路管理机构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来对待,而是看作“唐僧肉”,是错误的。“供汽车行驶”,也和现行公路工程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足点相吻合。 需要注意的是,“供汽车行驶”,并不等于“仅供汽车行驶”,后者实际上是汽车专用路了。“供汽车行驶(但不限于)”只是表明一种倾向。 公路由谁来命名 上海和南京之间有一条高速公路,原先上海方面叫“沪宁高速”,江苏方面叫“宁沪高速”,两地争执不下,几经周折,总算定名“沪宁高速”。江苏为了更改指路牌,就花费了几百万元。 为了树立国际大都市形象,某地政府把境内的高速公路按照“国际通行方法”重新命了名。比如“沪宁高速”就改成了A11公路。这很令人费解。因为这条高速公路是“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的一部分,叫“沪蓉线”,编号是G055,而不是A11。对于公路命名,在《公路法》中有明文规定: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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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刚
发布于2008-03-12 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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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yjd20003 于 2008-3-11 23:55 发表
把交通管理的职能拿回来,以符合中央提出的行政体制改革方案,权责一致,一个部门能办的事,不用两个部门,确需两个部门办的,明确一个部门牵头.
估计,为此而修《公路法》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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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d20003发布于2008-03-11 23: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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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后,希望修订<公路法>
把交通管理的职能拿回来,以符合中央提出的行政体制改革方案,权责一致,一个部门能办的事,不用两个部门,确需两个部门办的,明确一个部门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