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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标志设置错误引发的赔偿案

2008-10-11 15:58:06 / 个人分类:案例

 公路管理部门被判赔偿 中路博客"u#qlK Z;mz&[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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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p6j(M,G0N5t] T1h.}0     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3年前发生在京珠高速武汉境内的一起3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和武汉市江夏区公路管理局向死者家属赔偿共计37.7万余元。中路博客"id wP-^[#O"{
     这是湖北省法院系统第一次在交通事故中判决公路经营管理部门为车祸担责,引起社会热烈反响。有关法学专家称,这表明司法部门已开始对公共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亮剑”。
/v)RW*j6_ F7v0   事故回放中路博客| AO!| @ rG
   夜行车冲进水塘3人遇难
N6Q'Wp.A1L5c s"j0     20041226晚,刘建军开着本田CRV从湖北应城赶回老家嘉鱼,车中还有好友王海波、李兵山。晚8时,他们从京珠高速武汉市江夏区以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沿高速公路出口延长线驶向与延长线垂直相连的武汉市南环线。由于刘建军对路线不熟,加上天黑,本田车没有及时转弯到南环线上,而是斜穿过南环线,直冲路外的深水塘中。中路博客T2^5gz d"a't
     第二天上午10时左右,附近居民发现水塘里浮起四个车轮,这才发现出事了。到警方闻讯赶来时,距车祸发生已相隔14个小时,车内3人早已身亡。中路博客E!RI j3L;N8RJA
     25天后,武汉市江夏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建军驾驶车辆因路况不熟、未能保证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需负全部责任。中路博客,CC] ^-Ym"Fq
     死者家属的终审代理律师黎栋告诉记者,死者家属到现场仔细查看后发现:京珠高速金口出口延长线与武汉市南环线本是垂直连接构成“T”形路口,但在高速出口延长线上没有任何标志,只有一个“Y”形指路牌。如果车辆不做90度拐弯,按“Y”形斜线行驶恰好驶进水塘。中路博客'meGxX'~1wx
     黎栋说,事发在晚上8点左右,水塘旁边无路灯、无警示牌,靠水塘一侧的公路上原来有两个石墩,其中一个已破损,根本不能起到警示、阻止作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
v}.]!]I)H.tI0    死者家属认为,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存在的问题是车祸的主因,遂决定向公路管理部门讨说法。中路博客3B7q#{~_A
   两年诉讼中路博客/?_ H^s*i`Q
   公路部门责任成矛盾焦点
kf j2d'x$r.|8T\0     20056月,死者家属谢义莲等11人将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武汉市交通委员会、武汉市公路管理处、武汉市江夏区交通局、武汉市江夏区公路管理局5个交通管理部门告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车祸的各类经济损失158万元。
oT` YE4U$e0     经过仔细勘验鉴定,武汉市中院一审认定武汉交委、江夏交通局不承担责任。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定刘建军不当驾驶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和江夏区公路管理局的管理维护瑕疵对于确保安全行车仅有一定的影响,责任相对较小,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计算车祸损失47.9万元,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江夏区公路管理局各承担1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万余元。
I+?}&]7sAS T7U0     死者家属认为一审判决公路管理方承担的责任太少,随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路博客b4^,n.b Y&Z\)Y
     湖北省高院审理认为,事发处属国家A级公路出口,应科学设置相关警告标志、指路标志。但事发时,该地既未设警告标志,指示牌也不规范。事发现场设有一块“Y”形指路标志,但该路口实为“T”形路口,易误导驾驶员,且“Y”形指路标志距路口太近,给驾驶员反应的时间太短。出于对路标的信任,车辆会依此标志行驶,当驾驶员发现此路口实为“T”形路口时,可能导致车辆转向不足而发生事故。
g)Ni;z%Q2B0     高院重新核定该案损失为75.4万元后,终审判决由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江夏区公路管理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总共37.7万余元的赔偿。
,@@}+pM$_a4r0   社会反应
%sl,b\H9l.teeq"T'J0   判决具有示范作用
&bQs p!~ p*?]i0     此案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庭长官昌恒说,省高院的每起案例判定对地方下级法院都会起到示范性作用,尤其这起案件,它改变了一些旧有的观念。 (据新华社武汉109电)

 

原帖发布者:游手


TAG: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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