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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罚决定书上是否需要执法人员签字

    2008-12-18 09:46:21

    根据一般程序制作的形成处罚决定书上,需要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吗?
     
        个人认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没有必要由执法人员签字的。
    C{ k|5Yz G)Z59971   调查人员的职责在填写《交通行政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后就已经结束了。《处罚决定书》是由公路管理机构做出的,而不是案件调查人员做出的,案件调查人员没有权力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如果处罚决定有误,那是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而不是案件调查人员的责任,所以也没有倒查责任的问题。如果说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是适用法律错误,公路管理机构就应该责令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这是调查人员的责任范围。中路博客:X r FJQ7k6T
        既然调查人员没有权力做出具体处罚决定,就不能在文书上署名或签字,否则将会引起误解。中路博客`&L SJV8~ }1F
        如果文书设计上留有案件调查人员签字的地方,就应该签字。但是《路政管理规定》要求我们使用交通部制定的统一文书,这是必须执行的,否则就是违章。而交通部的文书格式上并没有这样设计,从法理上讲,这也不是缺陷,没有必要更改。更改了就是画蛇添足!
  • 如何保护自己——路障

    2008-12-18 09:37:29

    一村民骑电动自行车从村路上到主干道上时, 由于非机动车道被砂子占据,便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结果被后面来的农用车撞倒致死。肇事农用车逃逸。现死者家属要抬死者到公路部门上访。在这起事故中公路部门的责任能占到多少。砂子堆放日期为十四天,占据了非机动车道宽3米,长20米,曾两次口头通知其当事人,当事人也答应自行清理。
    面对这个案例,我们首先考虑的是这样的后果出现我们是否真的有责任?中路博客"i j6}w'HH+y
    从良心的角度讲,我们是有责任的!中路博客B)^bE y,m0m
         我相信我们的巡查人员应该是口头通知了设置障碍的当事人,否则负责巡查的路政员就不应该再呆在路政员这个岗位,试问我们是干什么的?但是我们通知了设置障碍当事人的证据在哪里?口头通知了两次?如果当事人不承认怎么办?如果我是当事人,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为了自保,既不会承认是沙子的主人,也不会承认路政人员曾经口头通知!这里就有个自我保护的问题,实际也是执法的有效性问题,法治
    社会依法行事,法治讲究用证据说话,对于这样的违法事实,我们怎样去免除我们的责任?简单,固定一下通知的送达,最有效力的是让当事人签字,如果当事人不签字,就录像或照相,并在相关的巡查记录等上记录注明。重要的是要通知养护部门安排人员及时清除。
    :h'[`?bV59971    我并不认为非得养护部门有强制权才能清除这样的堆占物,也不能因此理由而要求免责。就现阶段来说,养护、路政合起来称作公路管理机构,路政可以免责、养护可以免责并不代表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免责,因为路政也好、养护也好都是公路管理机构的事。像这样的违法堆占案例,路政出示证据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养护免不了责,一样是公路管理机构有责任。中路博客\NI"Gp+G
        本人认为公路管理机构在这个案件中有责任,是公路管理机构的不作为造成了非机动车道的不能通行。中路博客X\(nc$E([3{ k:E#s
        在实践中,解决的办法就要求我们的路政、养护要以对
    工作、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负责任的态度去履行自己的职责:中路博客_2L1g%JQ D%v6]
        1.路政巡查人员发现非法堆占物,应该及时处理,寻找堆占物的主人,如果堆占物的主人承认所有权并承诺自行清除,就应该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固定证据。(可能有人会说,交通部的文书中没有这样的即时强制文书,没法执法。这是事实,但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我们是可以自行制定相关文书的,只要我们在法律上有这个管理权力,行政法庭就会推定我们的文书是合法的。同时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要求,正规的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处罚)。中路博客:|Q2b)V2R4{i
        2.如果物主不肯承认,在查无主人的情况下,就应该立即通知养护部门组织人力车辆进行清除。养护部门是有责任清除的,并不是一粒沙子养护可以清扫,而一堆沙子就不可以清扫,性质是一样的。同时要对通知养护清除的情况进行证据固定,以此免除路政巡查人员的责任。中路博客 ~D8U)X._X+MG
        3.我们路政没有对堆占的强制清除权,但是堆占却天经地义的划为路政的责任。这样情况大概全国都差不多,不要怨天尤人,多利用养护清除路面障碍,就可以解决。当然,养护清理这样的堆占物的时候,我们路政执法人员还是要给予密切的配合,不然养护部门不敢去执行。并且牢记,该履行的程序还要履行(例如现场要公告清理通知等),并且强植物如果价值高,就不要没收,放到妥善的地点,由当事人自行取走,免得造成矛盾。
  • 回答网友关于公路路政管理中非法建筑物的执行问题

    2008-10-14 08:31:55

    说情风是强制拆除非法建筑物的最大难点。但从工作的角度出发,一些敏感路段的非法建筑物应该坚决予以拆除。

      方法其实不难:

      一、进行拍照、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二、由案件调查人员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上报领导机关

      三、经批准后下达交通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处罚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及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四、三日后如果行政相对人如果没有确切的理由,不要求听证即可以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期限到,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如其仍不自行拆除,即可依法强制予以拆除。

      应当注意几点:

      一、立案程序按本所程序执行

      二、执法程序要合法。不能因为非法建筑行为违反了公路法就直接了当的予以强制执行,一定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程序合法与否关系到行争相对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不可小视,否则极易造成行政诉讼败诉的尴尬。具体要注意:1.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等等文书要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格式(路政管理规定所附统一格式)2.以上文书要求当事人签字的一定要由当事人签字。通知书和决定书最好要当事人签署送达回证。3.要注意行争相对人的时限利益。具体要注意时限的最后一天如果是法定节假日,要将其扣除。处罚时限不到,不能予以强制拆除。

      三、要注意人民群众盖个房子往往要付出一生的积蓄,如果等到房子完工再强制拆除,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致使成当事人做出过激行为,非但使我们的执行工作难以进行,甚至会造成当事人自杀等严重后果。既不利于我们路政管理的目标的实现,更有损于我们路政执法队伍整体形象。因此一定要在当事人打基础的时候就予以制止,向其宣传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告知其继续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一般来说,不知法是个普遍现象,如果我们宣传到位,其能够自行拆除。如果一意孤行,我们也要拿出专门的时间盯住这个行为、制止这个行为,不要让其继续下去。

      四、还有一种情况,因为农村土地实质上已经私有,农民已经不可能象以前申请村里在别处批一块房基地,造成公路控制区内农民房子成为险房却因为我们的管理而无法翻新、维修,这实际上是及其不合理的。我们执行法律是没错的,但也不能至百姓的生死于不顾。因此询问时一定要细心,将情况了解清楚,确实无法移出控制区的危房尽量不要作为案件处理。象我们辽宁省交通部门对于控制区内临建的许可问题,内部有文件,只要其能够退出一定距离(因公路等级不同而不同),还是可以批准的。不知其他兄弟省市有没有此种规定,如果有,尽可能的协助其办理许可,而不作案件处理,这样比较好。

      五、一般来说,我不赞成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公路法明确赋予我们执行的权利,就是要保障我们路政管理的目标能够顺利、及时的实现,如果我们将案件都移送法院执行,不仅难以保障行政行为执行的公正和效率,而且也与法院专事司法、居中裁判的地位严重不相符,使法院成为了我们的执行工具,同时大量的行政案件需要执行,也严重超出了法院所能承担的限度。

      六、案件执行前要做好人员的布置和设备的安排。1.要准备专门人员阻止当事人及家属无理阻挠执行。特别要注意带上女路政员,以阻止女家属的行为。2.预计执行阻力较大的要商请交通公安分局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派警力协助。3.要准备好铲车或挖掘机等执行设备。

      七、案件执行时要注意:1.不能损坏非案件财务。2.及时阻止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过激行为,决不能造成当事人人身伤亡。3.执行警车要将执行路段前后隔开,暂时中断公路的通行。4.警示灯及音响要打开。5.执行过程要迅速,不要拖泥带水,主体结构铲倒后迅速离开。

    一点不成熟意见,仅供参考。

  • 谈谈公路执法难

    2008-09-20 12:29:42

       伴随着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的,一方面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升,行政相对人越来越熟练的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方面所面临的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人员素质与行政法治化要求差距加大等等的矛盾。这是社会进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段历史阶段。
       不但是我们公路执法感觉到难,其它的行政执法部门也有同样的境遇。就拿公安局来说,他可以说是中国最大的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也是公认的最有力度的执法部门,因为他有法定的人身强制权,但是他们就不觉得治安执法工作难吗?也是一样的,他们的要求比我们公路执法还要严格。就比如执法程序,他们是网上办案,每一个程序不合格,是不允许进行下一个程序的,他们不但要用笔填写各种法律文书,而且要把相同的文书录入到内部网络上去,由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相当的繁琐。以前公安办案各种手段都可以用,只要不出大事,没有人追究,现在行吗?有哪个警察敢随便动你一个手指头?
        所以说,在法治的社会中,我们就要尽量避免中国传统那种老子就是这里的父母官说一不二的思想,要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实体权益还是程序权益,都要认真对待。而且往往我们在实践中容易忽略,同时最容易吃亏的地方就是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因为程序违法而造成我们吃官司甚至败诉。工作中越是遇到麻烦的局面越是要多动脑子,多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寻求解决的办法,只要我们肯与这样去做,绝大多数的问题还是有办法去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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