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人说,世上两样东西最能震撼人的心灵——内心里崇高的道德,头顶上灿烂的星空。
处罚程序
2008-07-11 22: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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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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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路政处罚案件。
二.处罚程序
1. 检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2. 告知: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制作《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 审查: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 决定:执法人员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统一号码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或《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 5. 送达:当场送达《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或《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6. 执行: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涉及罚款的,由当事人持《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或《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如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必须开具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当事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备案:执法人员于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或《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单位备案。
三、适用文书
1.证据类文书,如《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选择使用。 2.《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或《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 处罚程序-一般程序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路政处罚案件。
二.处罚程序
1、检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2.立案: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认为需调查处理的,制作《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3. 调查: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调查结束后,要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并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4. 告知: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5、审查: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且符合条件的,执行听证程序。 6. 决定:执法人员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作出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7. 送达: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8. 执行: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涉及罚款的,由当事人持《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当事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案件执行完毕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处理结案报告》,案件结束。
三.适用文书 1.《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2.证据类文书,如《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平面示意图等; 3.《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4.《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5.《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交通行政处罚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7.《交通行政处罚处理结案报告》。 上面7种文书是处理一般程序案件必须使用,证据类文书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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