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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路政处罚工作解读

2008-03-16 17:08:26

村道路政处罚工作解读

 

根据《条例》58条的修改决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路政处罚按照《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

1、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不少于五米,其中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2、路政处罚内容: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修建跨越、穿越公路设施;

3)未按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设施;

4)擅自在公路特定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

6)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7)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

8)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

9)超期限运输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

10)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不一致;

11)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12)在公路用在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的;

13)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4)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5)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6)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17)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8)车辆装载货物触地拖行、抛撒或者滴漏;

19)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20)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21)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的;

22)擅自砍伐公路林木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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