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人说,世上两样东西最能震撼人的心灵——内心里崇高的道德,头顶上灿烂的星空。
  • 由一广告管理引发的公路建控区认定的思考

    2008-08-10 15:46:32

    由一广告管理引发的公路建控区认定的思考

     

    最近由于一广告管理引发了我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认定这一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与科里负责法制的久智同志也时常进行商讨。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形成了这样一个认识。

    首先让我们熟悉一下“公路建控区”的概念: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是指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的限界,这个限界应以建筑物的滴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56 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 禁止在公路两侧建控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对这一条款,可以有两个方面的理解:

    1、建控区控制什么?

    答案: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建控区的范围?

    答案: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规定是一个范围,划定应当是具体的数字。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 31 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为: 国道不少于 2Om, 省道不少于 15m, 县道不少于 1Om, 乡道不少于 5m

    因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该条款,我们可以明确,国务院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的可以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划定具体的控制范围,即大于或等于国务院规定范围的准确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根据《立法法》这一条款的规定,200541日正式施行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建控区范围进行了规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由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确定,《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在不同《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的前提下,对高速公路建控区范围进行了规定,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此范围内具体划定

    200591施行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地方性规章)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了再次规定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起不少于50米、匝道外缘起100米以内的范围”。

    但,20069月,省政府办公厅对省人大办公厅的复函中,明确省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停止执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严格执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省交通厅也于20071月发文明确我省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按《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的规定确定。

    我认为,正因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对建控区的范围是规定(不少于50米),而不是符合《公路法》的划定(如明确为50米),才会出现与《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不符的问题。

     

    结论——因此,如果在《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少于30米的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公路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具体的划定,那么,划定的具体距离(如50米或80米),就是建控区的范围。

    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划定的,就按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的最小值暂执行。

     

        如有看法,欢迎参加探讨。

    http://wenzhouluzheng.blog.66wz.com/user3/wenzhouluzheng/243366.html

  • 关于释疑堂

    2008-08-10 15:44:30

    关于释疑堂

     

    用科学发展观及“高效率运转、高质量服务、高要求管理”的“三高”要求来审视我市路政管理,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不足。

    如何在管理内涵和外延均不同程度地放大的新形势下,全力推进路政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是我们必须应对的新课题。

    或许,在路政管理的各个内容上、或环节上……大多数的路政队员会经常遭遇困惑,或不知如何应对……

    鉴于此,温州路政博客开辟了“释疑堂”,旨在为广大路政管理人员提供一个释疑解难的平台。

    日前,我们已经讨论了第一个内容,希望今后内容丰富无限!发挥作用无限!

    http://wenzhouluzheng.blog.66wz.com/user3/wenzhouluzheng/240976.html

     

    “县级文件和省管理办法能否作为

    非标治理执法依据”解答

    今日,释疑堂收到了基层单位的首个问题,内容如下:

    “您好!我想请问下,关于印发泰顺县公路沿线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厅于2000年印发的《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浙交[2000]463号 颁布时间2000-12-05 两个文件能否作为对非标治理的执法依据?

    泰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二中队”

     

    解答如下:

    地方政府印发的文件和交通厅的这个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作为对非标的治理依据是可以的,但不得作为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同时,要强调,交通厅的这个文件出台较早,部分内容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抵触,应自动失效(不知道,目前是否已清理,需核实)。

    针对温州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多、杂、乱、安全性能不高等问题,支队于2007年就以104国道为试点,铺开了非公路标志大整治,通过调查、核定、实施、验收四个整治步骤实现对非公路标志的有效控制和引导。还专门制定印发了104国道(温州段)非公路标志整治实施意见》,将非公路标志分9类分别提出整治意见,指导整治工作。配套制定印发了104国道(温州段)非公路标志设置实施标准(试行)》,作为整治执行标准(明确其他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参照此实施标准执行)。还印发了《关于加强非公路标牌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突出强调安全管理。

    当然,支队这些文件的制定,是依据相应的公路法律、法规、规章、道交法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的有关规定。

    http://wenzhouluzheng.blog.66wz.com/user3/wenzhouluzheng/243153.html

  • 公路路政管理法律依据一览

    2008-08-10 15:40:35

    公路路政管理法律依据一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

    4、《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5、《路政管理规定》

     

    地方性规章: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http://wenzhouluzheng.blog.66wz.com/user3/wenzhouluzheng/241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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