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广告管理引发的公路建控区认定的思考
最近由于一广告管理引发了我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认定这一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与科里负责法制的久智同志也时常进行商讨。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形成了这样一个认识。
首先让我们熟悉一下“公路建控区”的概念: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是指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的限界,这个限界应以建筑物的滴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56 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 禁止在公路两侧建控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对这一条款,可以有两个方面的理解:
1、建控区控制什么?
答案: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建控区的范围?
答案: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规定是一个范围,划定应当是具体的数字。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 31 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 国道不少于 2Om, 省道不少于 15m, 县道不少于 1Om, 乡道不少于 5m。
因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该条款,我们可以明确,国务院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的可以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划定具体的控制范围,即大于或等于国务院规定范围的准确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根据《立法法》这一条款的规定,2005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建控区范围进行了规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由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确定,《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在不同《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的前提下,对高速公路建控区范围进行了规定,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此范围内具体划定。
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地方性规章)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了再次规定。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起不少于50米、匝道外缘起100米以内的范围”。
但,2006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对省人大办公厅的复函中,明确省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停止执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严格执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省交通厅也于2007年1月发文明确我省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按《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的规定确定。
我认为,正因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对建控区的范围是规定(不少于50米),而不是符合《公路法》的划定(如明确为50米),才会出现与《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不符的问题。
结论——因此,如果在《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少于30米的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公路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具体的划定,那么,划定的具体距离(如50米或80米),就是建控区的范围。
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划定的,就按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的最小值暂执行。
如有看法,欢迎参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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