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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使用公路平交道口协议书(秦皇岛版)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1-20 16:27:48 / 个人分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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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使用公路平交道口协议书


为加强公路平交道口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及秦皇岛市交通局批复要求,秦皇岛*******交通局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管养的_____线_______-_________处___侧开设平交道口和甲方管养的公路_____线相接,道口宽度为____米。

二、乙方应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甲方核准的道口位置、宽度进行施工。平交道口必须低于公路路面。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设置公路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道口必须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示警桩及其他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齐全醒目,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平交道口使用权。

三、开设、使用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公路排水、安全等设施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乙方施工期间,甲方有权随时进行监督检查。若乙方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或道口宽度超过甲方所核准的宽度的,或未按甲方要求设置公路排水、安全等设施的,或未在甲方核准位置施工的,视为违章开设平交道口,甲方有权责令停工,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乙方施工期间,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排放污水,或进行其他污染、损坏、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六、乙方工程竣工后,应在竣工之日起两日内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的,才准许使用。

七、乙方开设和使用公路平交道口应按照《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向甲方支付费用,计人民币______元整。乙方对该平交道口的使用权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

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内,因非甲方原因停止使用平交道口的,已支付的费用不退还,使用权不终止。

八、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内,应保持公路平交道口的整洁、畅通。乙方保证边沟不塞不堵,平交道口无堆积物,无杂乱招牌。

九、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内,因公路扩建、改建影响公路平交道口使用的,损失由乙方负担。甲方可通过续延使用权期限的方式进行补偿。

十、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内,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确需转让的,应提前至少十五天书面通知甲方。自甲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平交道口使用权中止。第三方应与甲方另行签定协议。乙方已支付的费用,折抵第三方应支付的费用。

乙方转让平交道口使用权未通知甲方的,或第三方未与甲方签定协议而使用平交道口的,自平交道口使用权转让之日起,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平交路段进行拆除。乙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一、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如需继续使用的,乙方应提前至少十五天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本协议可续延,乙方应支付使用平交道口的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封闭该道口。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在同一日签字、盖章的,以最后签字、盖章日为生效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TAG: 文字

sun2006help发布于2007-06-03 19:31:19
不知道是否有法律依据
以上6--10条,不知道是否有法律依据,是不是有些霸王条款,但是比我们的协议书要全面 。
丝路驿站 丝路驿站 发布于2007-06-03 20:12:55
这个协议比较全面,但执行起来难度会很大的.我赞成先生在这方面的细心.
巢湖路政的个人空间 巢湖路政 发布于2007-06-04 15:14:10
应该增加两点:1、依据的法律中应该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假如公路扩建、改建造成平交道口损坏,责任谁承担?因为公路一旦拓宽,原来的道口肯定不能用了,怎么办?所以应加一条,“今后如公路拓宽、改造,该平交道口必须无偿迁移或者退后”。

另外,名称应该叫:某某公路局路政管理协议

[ 本帖最后由 巢湖路政 于 2007-6-4 15:18 编辑 ]
巡山小妖——沈河的个人空间 沈河 发布于2007-06-05 08:51:14
回各位:该协议我们已经使用了五年以上了,效果很好。

因公路拓宽、改造,平交道口必须无偿迁移,是原先的条款。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做了修改。

理由是:批准开设平交道口是一项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平交道口迁移,属于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予补偿。

考虑到财务手续问题,补偿方式改为“续延使用期限”,实际上也等于减少了费用。



xxd6661发布于2007-06-05 09:48:42
银子是按什么计算的,各地都一样吗?
公路参谋长的个人空间 公路参谋长 发布于2007-06-05 11:35:02
我们是一次性收费,每平方米300元。比如开道口宽度10米,则应收10米乘以控制区长度15米,再乘以300元,总计4.5万元。如开4米则为1.8万元,拓宽也一样。
公路参谋长的个人空间 公路参谋长 发布于2007-06-05 11:43:30
协议第一段只写...根据《公路法》之有关规定即可,太详细了没必要。第十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提供一下。《物权法》实施在即,届时应注意一下。
巡山小妖——沈河的个人空间 沈河 发布于2007-06-05 14:34:16
十、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内,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确需转让的,应提前至少十五天书面通知甲方。自甲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平交道口使用权中止。第三方应与甲方另行签定协议。乙方已支付的费用,折抵第三方应支付的费用。


回答:该条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根据此法条,本协议规定“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内,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实践中,出现了转让平交道口使用权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设定了两个对策:一是,经乙方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二是和新的平交道口使用人另行签定协议。对此,本协议已经做出了相应规定。





lwq790601发布于2007-08-27 16:02:17
画蛇添足一下,,,,,,
1\法律依据是否加上<行政许可法>.
2\平交道口必须低于公路路面?是否应具体一些,例如不小于20公分.
3\第七条?是一次性交纳,还是分期交纳,协议日期到期后是自动延期,还是重新申请,是否明确点好呢.
4\最好对许可的新道口,协议要求自行建设八字挡墙,不然年检的时候还劳驾公路部门自己修建.
浪激飞舟的个人空间 浪激飞舟 发布于2007-08-27 20:36:05

QUOTE:

      最初由  沈河   发布   
秦皇岛*******交通局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签定协议如下:
         
协议的条文写得不错,但是有两点疑问:
1. “交通局公路管理站”不知是不是法人,可以作为甲方签订协议吗?
2. 跟帖中好几处提到《行政许可法》,“交通局公路管理站”能够实行行政许可吗?

[ 本帖最后由 浪激飞舟 于 2007-8-27 20:39 编辑 ]
巡山小妖——沈河的个人空间 沈河 发布于2007-08-28 08:30:10
回答:

1. “交通局公路管理站”不知是不是法人,可以作为甲方签订协议吗?

答:是事业单位法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签订协议。


2. 跟帖中好几处提到《行政许可法》,“交通局公路管理站”能够实行行政许可吗?

答:河北省不可以。协议中提到,根据“秦皇岛市交通局批复要求”签订协议,秦皇岛市交通局的批复才是行政许可决定。
spark-j-m的个人空间 spark-j-m 发布于2007-08-28 08:44:49
许可协议书应设置<许可批复意见栏>,并加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
温馨港湾 路政之花 发布于2007-08-28 21:07:18
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协议书范本
谢了,请问有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协议书吗?急用.
巡山小妖——沈河的个人空间 沈河 发布于2007-08-29 10:06:54
这是我们使用过的一份协议,希望会对你有所帮助。




协议书


甲方:秦皇岛市XXX交通局公路管理站

乙方:秦皇岛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管辖的S251线K271+370处穿越公路埋设电力管线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S251线K271+370处穿越公路埋设规格为DN150铁管总长36米,内套电力线路,直径40mm,所需费用及施工、维护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所埋设管线不得危及公路安全,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穿越公路埋设管线顶壁距离公路路面底层>1.2米;

三、甲方有权在乙方埋设管线及管线使用期间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违反本协议的情况,甲方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可以责令乙方限期改正。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且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拆除管线,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本协议有效期十年。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终止。如乙方需继续使用管线,应在到期之日前至少15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后,本协议续延一年;

五、因乙方设置、使用管线向甲方支付公路损害补偿费及占用公路、公路用地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捌仟柒佰壹拾元整(其中公路损害玖仟元整,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壹万玖仟柒佰壹拾元整),由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六、乙方管线使用期间,如遇公路改建、扩建及养护需要,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无条件拆除或迁移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线路,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可酌量返还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在同一日签字、盖章的,以最后签字、盖章日为生效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十七子发布于2007-08-31 16:30:35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路部门有上述各位所说的权限吗?
姝霆发布于2007-09-10 16:15:54
挖掘公路协议中规定的许可期限有没法律依据
四、本协议有效期十年。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终止。如乙方需继续使用管线,应在到期之日前至少15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后,本协议续延一年;
有没法律依据
巡山小妖——沈河的个人空间 沈河 发布于2007-09-11 10:04:21
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姝霆发布于2007-09-11 13:41:38
沈河~~又要麻烦你了
看来是我问的不够清楚
四、本协议有效期十年。。。这个“有效期”这怎么来的 。是根据申请人要求设置的期限来决定的许可有效期的吗?如果按照这个作出许可有效期的话,是以什么法律为依据。或者说,我们是否可以自己决定许可有效期,如果可以的话,法律依据是什么。
还有,协议书可以做为行政许可证件吗?如果是,对于作出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因各种原因不来签订协议的你们是怎么操作的。公路赔(补)偿费是行政许可费用吗?如果是,那么对非公路标志、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这2项许可事项可以收取费用吗?
巡山小妖——沈河的个人空间 沈河 发布于2007-09-11 14:53:20
真是晕了。协议书协议书,顾名思义,就是双方都认可的东西。人家申请使用十年,你也答应了,“十年”就是这么来的。
巡山小妖——沈河的个人空间 沈河 发布于2007-09-11 14:54:27
赔(补)偿费不是行政许可费用。
我来说两句

(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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