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习惯了一种漂泊,漂泊就成为了一种情感的安详,一如流水的低语与高歌;当安守一种宁静,宁静却成为一种桎梏,正如轻风的沉默,为世界所忽略;那心却在不为你知的地方,渴望生命的又一次飞翔。你可以漠然成石头,你可以激昂成瀑布。路,是劈荆斩棘的脚步创造的神话……

近几年对交通行业社会形象负面影响较大的新闻报道

2006-11-01 11:11:15 / 天气: 阴雨 / 心情: 郁闷 / 置顶(1)

     交通行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所以不可避免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闻媒体对发生在交通领域的事件也乐于进行报道,对交通行业取得的成绩进行了宣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个别媒体和作者,为了炒作为了作秀为了赚钱为了受人关注为了提高知名度,也作出了一些不负责任的报导,对交通部门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之一: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2006年08月   周泽   检察日报

 最近,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征收“天价滞纳金”一事,受到普遍批评(见8月2日、8月9日《检察日报》第六版)。但笔者感觉,这些批评并没有说到要害,事实上,不仅加收天价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就连征收养路费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据以产生“天价滞纳金”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也是目前公路管理部门对部分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30%至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至100%的罚款。”据此,似乎不能说公路管理部门决定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罚款和相应天价滞纳金没有依据。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公路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合法的。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总则明确,该规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制定该规定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乃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但是,对于欠缴养路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只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由公路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并无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因此,《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应属无效规定。仅此,就可以说公路管理部门对车主加收天价滞纳金不合法。

不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甚至于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可以说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的《公路法》,位阶无疑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本身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公路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不相适应的内容自然失效。虽然《公路法》通过时有关于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及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失去合法性根据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对欠缴者加收滞纳金,真让人有一种不知“今夕是何年”的感觉。

《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实施起来并无困难,广大车主也高调拥护。但遗憾的是,这一规定却至今没有落到实处,以致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因违法而失效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广大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为什么会这样呢?部门权力和利益作祟!

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利益。停征公路养路费而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无疑是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的剥夺。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有关部门对早已不合法的养路费征收这一陈规的极力维护,以及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法律规定的消极对抗。

于是,天价滞纳金产生了,抗费殴打收费人员之类的新闻也产生了。

     这篇报道是目前社会上最受关注的有关交通行业的新闻,如果你用“百度”搜索,输入“养路费”,会搜索到相关网页137万余篇,相关新闻五万五千余条。由此可见,养路费问题是一件倍受各界关注的社会问题。自这篇新闻刊登后,一时间,社会上充斥着对交通部门征收养路费是否合法的质疑之声,交通部仿佛也成了“权大于法”、违法行政的典型。众口铄金,三人成虎,原本合理的收费在舆论大潮中竟被一边倒的成为了乱收费。由此暴露出交通主管部门在交通法制建设上的滞后,《公路法》出台后,相关的实施细则与法律释义没有跟上,才会出现如今的尴尬局面。由此也可以看出,面对变动不居的经济生活与艰难推进的改革事业,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既需要奋力前行的前瞻性,也同时需要有正视现实的可操作性。如今看来,把配套政策难以短时间落实,难以水到渠成进行实施却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燃油税”过早的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好像确实有些操之过急。

之二:收费员月薪八千 交通厅领导“眼馋”

     2004年9月     合肥晚报

     本报江苏今日上午电 在人们印象中,公路收费站的工作是个“肥差”,但到底有多肥?近日召

的江苏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透露,该省一些公路收费部门普通收费

的月薪竟然达8000元,多的超过万元,更不用说平时的福利。

     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经贸委主任韩庆华在讲话中批评,目前高速公路存在着三大问题,一

还贷不到位,二是结构不尽合理,三是某些收费价格过高。省交通厅一位副厅长在作了一番解释

后,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是啊,月薪上8000,我也想去高速路上做收费员呢!”韩庆华接

着说,高速公路都是采取贷款的方式建的,要严格按照当年建设时的承诺,该是几年还清就几年还

清。但事实是已经还清贷款的还在收费,有些运营部门则收了钱没有用到实处。

     首先指出,《合肥晚报》并非此次事件的始作俑者。正像今年夏天

个不负责任、一味追求读者关注和网民点击率的无良记者所炮制的所

谓“海南西瓜注红药水”的虚假报道对海南瓜农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并使海南西瓜的品牌受到极大影响一样,这篇后来同样被证实为虚假

报道的新闻也给整个交通部门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自这篇

道刊出后,社会上对交通部门所收取的路桥通行费的去向产生了疑问,

仿佛它们全部一分不落的瓜分到了收费员的腰包里,仿佛国家收取路

桥通行费就是为了养交通部门这帮人,而不是为了修路和养路,更不

会用来还贷。甚至有人把国家设在公路干线上的收费站影射为旧社会

拦路收取“买路钱”的“绿林好汉”。近年来更是经常出现诸如“警

车大闹收费站”、“押款员枪顶收费员”之类的暴力抗费事件,个中

滋味恐怕只有从事收费员工作的同志自己体会。   

之三: “前腐后继” 交通厅长们缘何成为腐败高危人群

      关于这个事件的有关报道太多,在这里就不再引用。毋庸质

疑,各地的交通厅长们都为交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倾

注了大量的心血,但全国有十几个交通厅长相继落马却也是不争的

事实。交通厅长手中的重权,到底是福还是祸?正是这些负面的报

导,导致社会上对交通部门从业人员有了一定的偏见,人们忽视了

绝大多数默默奉献、任劳任怨的交通人,却把更多的目光投向了已

被“妖魔化”的交通厅长们身上。中国的公路交通越来越好,

厅长们却不敢见人了。可以说,这一现象已经成为交通行业的一

道伤疤。

     交通职工向来是做的多,说的少。媒体也是双刃剑,在许多

问题上,成也媒体,败也媒体,我们应该更好的发挥好媒体的宣

传作用,为交通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搞好政策法

规的学习利用,再也不能只顾埋头拉车不看路,到头来却辛辛苦

苦犯错误。在与媒体打交道的问题上、在快速回应社会不实舆论

问题上,我们应该还欠缺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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