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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劳动者更需政府强势的执法力度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8-05 21:33:05 / 个人分类:热点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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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劳动者更需政府强势的执法力度
作者:空中飞 

           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新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10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1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100的报酬.
       对于新法实施情况,翰德公司近日发布了2008年第二季度翰德(亚洲)报告最新调研结果,报告显示,在加班工资方面,落实进展相对较小,总体上仅有13%的受访者表示所在公司已经执行了新的加班工资规定。其中,制造业进展速度最快,但已经落实的企业比例仍然只有16%。据分析,这可能是因为众多行业普遍存在员工加班不给加班费的现象。《中国青年报》
  很明显,此次调查是翰德公司对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一次“检阅”,通过“检阅”发现,尤其在加班工资方面,仅有13%的企业执行了新颁布的法律,对这样的结果,笔者觉得,虽感到有些意外,但又觉得在情理之中。
  因为,早在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企业员工加班费就有明确规定,譬如,该法第44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是,13年过去了,劳动者的加班费根本没得到很好的落实,对于处于弱势群体打工者、合同工以及临时工来说,这条规定就像纸上的画饼。所以,在这种背景下,指望一纸新劳动合同法,就能让所有的企业员工,都能按时足额拿到法律所规定的加班费,简直有点痴人说梦。
       就拿荆州市执行情况来说:记者在一些工厂进行调查访谈,节假日还是落实了加班费,可平时加班1-3小时还是没有任何表示,因为大部分企业是计件制,只知道做一件就拿一件的报酬,根本不知道额外加班还有另外的加班费一说,有的企业老板你找他要加班费,他就公开表示要你走人。除事业单位外,95%的企业都是如此。
  长期以来,媒体舆论对于企业不能如期兑现加班费,大致归纳为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企业员工的自我维权意识不强,不主动。另一方面是,劳动保障部门不作为,不主动替工人讨回应拿的加班费。从表面上看,这样的解释不无道理可言,但是,仔细分析起来,这些理由又完全站不住脚。
  众所周知,尽管很多打工者都知道和了解这条规定,但在劳资力量极其悬殊的态势下,要让他们来争取这项权利,委实有点强人所难。与此同时,说劳动保障部门不作为,没能履行份内之事,笔者以为,有点冤枉这个职能部门。原因是,一个不争的现实是,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但如何保障劳动者拿到加班费,在法律并没有细致的规定。譬如,《劳动法》第91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新《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可以相见是,由于没有具体数额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只有笼统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难有作为。因此,笔者觉得,现实的劳动法律,操作性不强,没有严厉的罚则,这才是加班费得不到落实的根本原因。
  而在国外,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有着严厉而具体的惩罚机制。比如在加拿大,《劳工标准法》、《联邦劳工法》等法律,明确规定违反加班费规定的雇主将受到极其严厉的处罚。去年6月5日,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CIBC)34岁的出纳达拉·弗莱斯科,以银行拖欠加班费为由,代表银行员工将雇主告上法庭,结果,银行将不得不赔付6亿加元的巨额补偿。还有,2004年在美国科罗拉多州,沃尔马因拖欠职工加班费,员工起诉要求沃尔马赔偿5000万美元。
  劳动者处于弱势,就需要职能部门的政策力度和政府执法力度处于强势,只有完善和修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增加有关加班费细致(比如对不执行加班费的企业,处罚加班费5倍以上的赔偿金)、严厉且操作性强的条款罚则,以及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执法,才能让守法的企业不觉得吃亏,顶风违纪的企业损失巨大,最终保障加班费的落实到位。
       现在加班,是许多都市白领的“家常便饭”。“农民工”更不要说,每天都是十小时以上,一些工厂老板的计件制工资中已经包含有加班费的说法,这是不对的。因为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而该报酬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报酬。所谓“加班费”,《劳动法》规定得很清楚,是劳动者在延长的劳动时间内应多得的报酬,而且它是以劳动者工资为基础来计算的。一些外企虽然收入比其他企业多,但也不能认为多出来的就是加班费。
       新《劳动法》对于加班的劳动者、加班条件和时间都是有较严格的规定的,对加班费的标准更是有硬性的规定。因此,长期加班加点不付报酬是不合法的。而根据我在厂矿企业的社会调查,加班但不给劳动者加班费的情况还是很普遍的,员工因为担心被解雇而不敢向雇主要加班费也是大多数,这一方面要通过制定更有力的法规来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工会在外资、合资企业也需要通过立法来扩大职能和权力,才有可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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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山秀美 河山秀美298 发布于2008-08-05 21:50:56
指望一纸新劳动合同法,就能让所有的企业员工,都能按时足额拿到法律所规定的加班费,那是不可能的。
水草江湖的个人空间 水草江湖 发布于2008-08-05 21:53:27
尽管很多打工者都知道和了解这条规定,但在劳资力量极其悬殊的态势下,要让他们来争取这项权利,委实有点强人所难。
在水一方 在水一方818 发布于2008-08-05 21:54:39
由于没有具体数额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只有笼统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难有作为.
草鞋 草鞋110 发布于2008-08-05 21:56:15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好!
树的部落格 雪雨飞 发布于2008-08-06 11:18:21
兄弟,你的评论文章怎么写得这么好
悟桐 悟桐 发布于2008-09-04 13:31:57
没有严厉的罚则,这才是加班费得不到落实的根本原因。
人人平等 人人平等 发布于2008-09-12 16:33:59
保障加班费的落实到位
独舞深秋 yinweihua01 发布于2008-09-19 17:33:51
哎,要是落实了,我该发多少钱,发个牢骚!
我在俺们这地方公路局办公室工作,没编,工资800。有宿舍,但是领导不让住,在办公室给我安了张床,从此,每天吃住在办公室,出去办点事要请示的,否则扣工资!

   双休日,别人休,我没有。节假日,譬如“十一”,值五天班。
  身兼三职,文秘工作、打字员、打扫卫生的
  不管哪个科室有活,我得帮!
  晚上十二点之前没睡过,早上五点半起床打扫卫生,八个领导办公室+一个局办公室!末了领导说了,你怎么精神头不大好啊!年轻人要注意啊,我靠,我倒是想休息好,



  算下来,该发多少呢
粗茶淡饭 粗茶淡饭411 发布于2008-10-01 05:57:07
现在加班,是许多都市白领的“家常便饭”。“农民工”更不要说,每天都是十小时以上.
粗茶淡饭 粗茶淡饭411 发布于2008-10-21 16:01:31
在劳资力量极其悬殊的态势下,要让他们来争取这项权利,委实有点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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