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聪明”使用假名,搬石头砸自己脚

2008-05-08 12:56:36

行政相对人在被调查时故意使用假名

公路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后引起上诉

法院两审判决公路部门胜诉

  8月2日,湖南省沅陵县公路局收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31日作出的(2007)怀中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中院最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由于行政相对人违反公路法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房屋,且在路政执法人员调查中故意使用假名,公路部门强制拆除后又引起当事人上诉并要求行政赔偿的案件终于圆满告结。中路博客G._ e#LB,Dcdp
  2006年7月25日,沅陵县公路局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巡查时发现沅陵楠木铺乡集镇旁的319国道1473k+400m处的公路左侧正在新建一栋房屋。路政执法人员随即对房屋的主人进行询问笔录和对现场进行勘验。经现场勘察,当事人所建的房屋为砖混结构,建筑方向与公路平行,房屋长14.6米,宽5.4米,占地面积78.84平方米,距公路水沟外缘距离为零米。随后,路政人员当场给其下发了《暂停施工通知书》,要求其停工接受调查处理。在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房屋的主人均称其为“刘骐榜”,且以“刘骐榜”的名字在法律文书上签字。2006年8月3日,沅陵县公路局向行政相对人“刘骐榜”下达了(怀沅)路政(2006)处理字第006号《交通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期当事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房。行政相对人“刘骐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同年8月22日,沅陵县公路局对行政相对人“刘骐榜”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Df6`q#P?0  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后,行政相对人刘叙煜以行政处理决定姓名有误为由,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沅陵县公路局撤销2006年8月3日作出的(怀沅)路政(2006)处理字第006号《交通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赔偿违法拆除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17100元。
y j2]9hn!]f8I0  沅陵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刘叙煜,男,1947年1月出生,系沅陵县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干警,住沅陵县楠木铺乡集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原告在319国道旁修建房屋,距离公路水沟外缘为零米,系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且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属违法建房。原告辩称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使用姓名有错误,本案中由于原告在接受调查时使用假姓名,导致被告的处理决定书上的名字与原告不符,系因原告的过错引起。且被告的处理决定不是针对原告的人身,不影响对原告所建房屋属违法建房的定性。所以,原告不能证实被告有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2007年3月10日,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沅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一、驳回原告要求撤销2006年8月3日作出的(怀沅)路政(2006)处理字第006号交通行政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刘叙煜关于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违法拆除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17100元的赔偿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刘叙煜承担。中路博客p \gpd5j[?(K5N
  沅陵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下达后,当事人刘叙煜不服,遂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仍以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理决定姓名有误为由,要求认定为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由此造成的房屋损失应予以行政赔偿。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中路博客c{h'JH!WC2U)\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院认为:上诉人刘叙煜在319国道旁修建的房屋,距离公路水沟外缘为零米,系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修建前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沅陵县公路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及强制拆除上诉人刘叙煜修建的建筑物并无不当。上诉人刘叙煜上诉称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使用姓名错误,经审查,上诉人在一、二庭审中均承认该房屋系其修建,且未经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批。造成姓名使用错误,除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属于工作中的瑕疵行为,主要系上诉人自身责任造成。但瑕疵行为并不导致被上诉人作出的(怀沅)路政(2006)处理字第006号交通行政处理决定无效。该处理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违法并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诉人刘叙煜要求被上诉人沅陵县公路局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31日作出(2007)怀中行终字第11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路博客4Dd p9IH@6@Ox
中路博客Z1M-pO)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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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0[ 本帖最后由 twg0095 于 2007-8-5 23: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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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君故里  神农风光  屈原家乡 正义无敌 发布于2008-11-04 15:48:26
好。长见识了
DING
交通律师 律师 发布于2008-11-04 11:40:55
调查取证的时候只要找邻居或村里或土管、城建部门多调查下,就可以发现假名的问题了。
公路参谋长的个人空间 公路参谋长 发布于2008-11-04 09:09:37
试问下路政处罚的时间?金额?相对人名称?执行情况?
普通小兵的个人空间 普通小兵 发布于2008-11-03 15:16:26
怀化公路部门好样的
twg0095的个人空间 twg0095 发布于2008-10-23 19:00:58
这件事情已经发生一年多时间了,对于路政执法在当地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创天雷炎发布于2008-10-23 16:15:18

QUOTE:

原帖由 愤怒的小蚂蚁 于 2007-8-2 22:01 发表
:g;p4E.O)_!b9^\nL    当事人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应当知道自己在公路边沟外0米处建房的行为是否违法,更应该知道使用假名“戏弄”依法进行调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既然他不仁(想倒打一耙),既然咱已经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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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开玩笑了,我们路政有公安牛皮吗?
风云在线发布于2008-10-23 15:27:16
现代汉语词典对阻碍的解释:阻碍:1、使不能顺利通过或发展。——交通|旧的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发展。2、起阻碍作用的事物:毫无——
风云在线发布于2008-10-23 15:2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At5F.W {5v-rF6]'w/I

C)w;B-N7R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h:@L-z+m2F3x6?zk|![
,\(x+Vu$S Sb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a9d0`B5P
$X^@ r&Ea3PM"K(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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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7Fj

EtnS]v#_(C(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m};C        PYc0y,vaj'F中路博客-f8q3mCpY)T1J
     针对该条第二项“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的看法:中路博客I9[s-GEIgJ ~
     我认为当事人的陈述不叫证人证言,因为他不是证人,而是当事人,当事人的陈述在证据分类上属于当事人的陈述证据。谎报案情:是把没有的事实而说成有的事实,达到欺骗行政机关浪费行政管理成本等目的。本案中,案件事实是存在的,如果以谎报案情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我认为这值得商榷。
}d'Mjk~3\5tF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应以该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来进行治安处罚。PbH!N$^i:b'g.nF

d+J$B-uT [ hW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I S'F6U-e-t
blog.9811.com.cn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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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b!nj!P        ^(l'o6h8L!q,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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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AZ        }1F E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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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5^i7hA,cxM#DF%t

_K!jP'~"U(K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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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Ud.[-V3O1C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twg0095的个人空间 twg0095 发布于2008-10-22 16:22:53
谢谢你!说得好!
思无涯行无疆的个人空间 思无涯行无疆 发布于2008-10-22 12:53:59
案例很有典型意义。只是有个小建议:耍“聪明”使用假名,搬石头砸自己脚,这个标题似乎不是很准确定位,并没有砸自己脚这么一说,只是正常执法到位而已。blog.9811.com.cn|9ml+o8O
是不是可以考虑9W@2J-Po2efP
耍“聪明”使用假名
.rJ|
Hrx/KG
刺破面纱终未脱
tpH#OS中路博客个人建议,请原谅冒昧之处!
空中飞 空中飞 发布于2008-05-24 16:53:21

萧楠驿站 萧楠525 发布于2008-05-23 16:12:45
来访,学习了。
公路小兵的个人空间 公路小兵 发布于2008-05-14 13:23:43
blog.9811.com.cn        t.e2AbE`P9ym$g
      要顶 J"UU4?*nG+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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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rC I'zl9?Ox      再加上千斤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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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小兵的个人空间 公路小兵 发布于2008-05-10 12:21:17

家园一隅 兰天 发布于2008-05-09 18:53:31
高水平的文章!拜读了.
一分钟发布于2008-02-01 19:40:21
些,唯有这样路政执法才有影响力
spark-j-m的个人空间 spark-j-m 发布于2007-08-16 15:18:14
回复 #26 浪激飞舟 的帖子
我们(湖北)这里没有这样的条款.
spark-j-m的个人空间 spark-j-m 发布于2007-08-16 15:11:22
回复 #25 twg0095 的帖子
同意.咱们在办案过程中,只能讯问\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而不能强制检查身份证,在讯问过程中,咱们要依法向当事人表诉,"作虚假陈述,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浪激飞舟的个人空间 浪激飞舟 发布于2007-08-16 09:52:55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QDz
Z(erDLblog.9811.com.cn
      “被处罚人不出示身份证,又无法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有权核实,被处罚人及有关单位必须配合。”:IF2NBn]

)g:Cp*^ty+E:T!a但是没有保证该条款实施的措施。
twg0095的个人空间 twg0095 发布于2007-08-16 08:43:32
关于查验居民身份证的问题:
_)[;t(v0n^bj8iblog.9811.com.cn  
$X{plg;`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tT\l&}5N!y e+P!?:f
&St1qF$dM
  看来,法律并没有赋予除人民警察之外的其他人员有查验身份证的权利。
我来说两句

(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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